摘 要:目的:完善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税收政策,加速其发展。方法:通过分析生物制药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其相应的对策。结果:尚未制定针对生物制药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中存在一些不足。结论:建立相应的税收政策;实行生产流通领域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生物制药;税收;问题;对策
生物制药是把生物技术应用到制药领域的过程,也是目前制药业中发展最快、活力最强、技术含量最高的领域之一。自从生物制药产业起步以来,政府十分重视其发展,将生物技术列入高新技术产业,享受税收优惠。
1 生物制药产业现状及特点
1.1 生物制药产业现状
1989年第一个生物技术药物基因重组人干扰素α1b的上市标志着我国生物制药产业正式拉开帷幕。在政府财税政策的支持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生物制药产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8年其增长速度高达30.65%,比上一年同期增长速度高8个百分点,也比高技术产业同期增长高16.55个百分点。
从整体来看,我国生物制药产业仍处于实力较弱、发展较快的成长初期,在制药产业中比重还不高,不到10%,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融资困难、渠道单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生物技术产品市场竞争力弱;技术成果转化率低;科研人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政府十分重视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对其产业投入了大量的科研资金,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不论在研究开发还是在其资金投入上都以企业为中心,这是以后的主要趋势,从这个方面来看,引导资金流向的税收政策较政府支出更重要。但生物制药产业的这些问题,说明其相应的税收政策中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满足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的要求。
1.2 生物制药产业特点
生物制药产业是以现代生物技术为依托,属于高技术、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和长周期的产业,其进入壁垒高、预期利润高,也存在明显的正向外溢效应。生物制药产品从研发到上市一般需要7-10年的时间,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其产品开发成功率却不足10%。对于基因产品,从发现新基因到开发成产品,一般都需要15-20年,所需资金会更高。
2 生物制药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尚未颁布专门针对生物制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务院颁发的税收优惠的办法或规定中,没有专门针对生物制药产业的内容,只能在促进科技进步或高技术产业等规定中,寻找符合生物制药产业的部分。生物制药产业的增长速度高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平均速度,带来的利润是电子软件产业的2倍,同时存在明显的正向外溢效应。其需要的除研发外的固定资产投入也非常高,以占其最主要市场份额的治疗性抗体来说,一般一个抗体产品的生产线需要3-5亿美元的投资,每克抗体生产成本在2000-5000美元。生物制药产业在研发阶段要求的投入也非常高,再加上它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更加需要专门针对该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扶持,引导资金的流向,降低投资风险。
2.2 增值税
财政部、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中指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生物制药企业却难以享受该种优惠,原因在于一般该企业选择经销商代理销售,在流通领域中代理企业都是以17%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会要求生物制药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这就导致生物制药企业不得不以17%的税率来登记。如果其上游的原料企业开具的是6%的增值税发票,这就意味着,不仅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反而加重了生物制药企业的税收负担。
2.3 企业所得税
第一,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所得税是以企业为优惠对象,但企业产品并不是一直处于初级阶段,或企业并不都是生产技术含量高、风险大、需要政策扶持的产品,如果企业产品已经成熟阶段利润非常高,仍享受政策优惠,就不符合政府颁布优惠政策的本意,也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
第二,税收优惠的统一规定限制了各省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生物制药产业各省份发展状况是不同的,但是其优惠政策的立法权在国务院手中,由它制定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各省份按照其实际情况发展生物制药产业,也不利于通过个省间的竞争来发展生物制药产业。
第三,优惠力度不够。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生物制药企业研发周期约8-10年甚至更多,而且其市场开发也较难,企业在初期利润甚微,该条款给企业带来的实际利益不大。“二免三减半”政策企业也同样难以享受。其次,对企业购进专利技术的优惠力度不够。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差,政府应该积极促进其进行研发的同时,鼓励购进新技术,但除对技术转让收入免营业税外,对技术购入方的优惠力度不够。
第四,没很好的使用增量抵扣来引导企业。在适合生物制药产业的税收政策中,很少使用增值抵扣实施优惠。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或创业投资等实施增值抵扣,对生物制药企业有很到的导向作用。
第五,在关于研发费用优惠中有些不足。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科技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予以扣除。此项规定优惠力度很大,但方式单一,建议采用全额扣除、一定比例的加计抵扣和增量抵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优惠。其次,对科研人员的培训不够重视。在科研中要求的员工知识层面较高,其不断的在职培训非常重要,但在对科技开发费用的具体规定中,没有包含科研人员的培训费用,表明对其在职教育的重视不够。最后,未对其个阶段进行详细的说明。不但没有对新药研发的临床前、临床试验(包括Ⅰ期、Ⅱ期、III期)详细列出应税项目,而且对Ⅳ期临床试验也没有做说明,因为该阶段比较特殊,是在新药上市后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加强监测,可能产生与研发无关的费用。
2.4 个人所得税
从优惠方式上来说,基本都为直接优惠,主要是免除技术转让收入和科技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对生物技术研发人员工资收入没有优惠规定。从实际来看,我国不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其税率不太高,此项政策并不能调动个人研发积极性。
3 生物制药产业税收优惠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生物制药产业的税收优惠制度,给予各省一定的优惠立法权
政府对生物技术投入了大量资金,其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应予以配合,而且指定专门针对生物制药产业的优惠政策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将一部分税收政策的立法权交由各省,国务院、财政部制定主要的优惠政策和方针,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在不违背国务院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一些特殊规定促进其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
3.2 在生产流通领域给予生物制品减免税优惠
鉴于增值税中性和其链条机制,需要对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不论在生产还是在流通阶段均实行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对治疗艾滋病、帕金森综合症以及一些疑难杂症的生物制品予以零税率优惠。
3.3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第一,建立以项目为优惠对象的税收政策。实行以技术进步、科技创新的项目和活动为对象的优惠政策的同时,可是适当的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使一些没有高技术认证、但积极提高创新能力的企业也能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加大优惠力度。实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降低生物制药产业研发风险;鼓励生物制药企业购进专利技术,将购进专利支出的摊销费用计入科研费用中,享受50%的加计抵扣,或在购入当年给予一定比例的专利支出的抵扣;充分利用增量抵扣的引导作用,对固定资产、风险投资增量超过10%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实行风险基金制度,在税前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
第三,完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建议现阶段实行全额扣除、50%的加计抵扣和增量抵扣的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增量超过10%的企业可以享受10%-20%的税收抵扣。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当调整加计抵扣的比率;将科研分院的培训费用列入科技开发费用中,激励企业加大对科研人才的再教育投入;对生物制药产业的临床前、临床试验享受优惠的应税项目进行详细的列支,避免企业钻空子、逃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3.4 增强对生物制药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建立税收优惠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可以考虑对转让征收小部分税款,加上政府财政支出,构成科技奖金,由政府管理;在计算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工资应税时,计提个人研发奖励基金,由企业管理,对在企业有重大研发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促进个人研发的积极性。
4 结论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政府财政和税收支持,现今适应生物制药产业的优惠政策中存在一些不足,阻碍其发展,需要建立针对生物制药的政策,并加大优惠力度,从而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我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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