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林场经营的新思路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3-10-05

  【论文摘要】 我国对国有林场实行的体制和政策、制度等同林业发展规律和林场的任务与职能不相适应,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国有林场的建设和发展。本文着重探讨一下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新思路

  【论文关键词】 国有林场 经营 新思路

  前言
  我国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山区、江河源头、水库周围、沿海风口等生态脆弱区域和城市周围,在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林木良种培育、林业科技推广、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重要的战略物资贮备基地。但是,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项目开发征占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林地的需求逐渐加大,我国对国有林场实行的体制和政策、制度等同林业发展规律和林场的任务与职能不相适应,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国有林场的建设和发展。本文着重探讨一下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新思路。

  1. 影响国有林场经营发展的主要因素

  1.1投入机制不合理
  森林资源生产周期较长,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经营措施和保护管理工作。但是,时至今日林业的投资政策,仍然是造林种树有钱,抚育经营无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有优惠政策,培育珍贵优质森林无资金补助,等等。这种只管造林、不顾森林经营的投入机制和政策导向, 致使许多林场多年营造和更新起来的林木,因无钱进行抚育经营而大面积生长不良甚至枯死;许多林分质量差的低效林木得不到改造提高;珍贵优质森林更是越砍越少,后继无林。这是造成一些国有林场林木生长率低、质量低、效益低和可采森林资源减少的“三低一少”的根本原因。
  1.2林业财税政策不适应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林业被视为国民经济中的一项基础产业,其主要任务是生产木材等林产品,向国家缴纳利税。如今,林业建设已由过去的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林业发展战略的这一转变,要求经营林业既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行市场化运作,讲求经济效益;又要按自然规律办事,实行生态公益事业管理,讲求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然而,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的投资、财税、信贷等经济政策和制度,基本上还是过去发展产业的一套老办法,特别是国家林业投资统统按林业建设工程项目安排。这样的政策制度,与国有林场转向主要培育经营生态公益林和林业生产建设量小、分散等特点相脱节,其结果造成林场生产的木材等林产品税费负担仍然过重;培育经营生态公益林资金缺位;林业贷款期限短、难度大、优惠待遇少;林场基础设施的维修、更新投资无门,等等。这几年,国家虽然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解决了一些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经费。但是,从总体上看,国家尚未建立起一套适应国有林场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和实施持续经营战略要求的投入机制和财税政策,林场难以从根本上摆脱目前困境,走上振兴之路。
  1.3林场担负过重
  多年来,国家一直把国有林场的性质定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是,国家既不按事业单位列编,也不给钱,林场职工也不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林场生产的木材等林产品要像一般企业一样,照章交纳税费和利润,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森林的费用也要由自己创收解决。林业发展战略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后,国有林场不只是一个培育和经营利用商品林的生产单位,更多的是保护培育生态公益林的事业单位,同时还担负着保护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行政职能。许多国有林场为了维持生计,完成森林管护任务,常常为挣钱而疲于奔命,没有多少余力用于建设林场,培育经营森林。
  1.4产权主体缺位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法定为国家所有,由地方政府管理。但是,森林资源的产权主体一直未在法律法规上作明确具体的界定,地方各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乃至林场都认为,森林资源归己管理,资产就由己支配和处置。由于产权主体不明晰,监管缺位,导致不少林场的林地、林木等,常常被地方政府领导、主管部门以种种名义随意平调、征占,甚至无偿出租、出卖等,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严重流失。而林场生产建设、保护管理森林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却无产权主管部门承担帮助解决的义务和责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主体这种似有又无的状况,既难保障资产安全,也影响增长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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