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与国际保护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论要(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3

  《多哈宣言》是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之间在对公共健康问题解决上的一次初步性的胜利,实现了药品专利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健康利益的初步性的协调与平衡。它强调了Trips协议在以后的履行中要朝着该协议所制定的有关目标和原则的方向发展和前进,从而保障国际社社遭受公共健康威胁的公众根本利益,以达到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平衡和一致。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多哈宣言》仅仅具有在法律上澄清和说明的性质,它并没有从法律上为发展中成员方创设新的权利。此外,它也没有解决没有或缺乏生产和能力成员方如何使用强制许可的问题。因而,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还需要国际社会更一步的努力。

  三、知识产权与生命健康之间冲突的适度协调及中国的选择

  专利制度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任何成功的专利制度的关键都是在赋予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和拥有一个开放与竞争性市场的公众利益之间达成精确的平衡,即Steven B.Garland and Jeremy E所说的“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虽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上有所侧重,并且专利法也不全部限于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这种平衡是最具有实质性的。以专利法为依托的专利制度是建立在利益平衡基础之上的合理、合情的合法垄断制度。
  药品专利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的法理意义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中尤为明显。药品专利权人的私利益与公共健康利益之间需要一个平衡机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就是合适的选择。1878年的巴黎大会确认了工业产权必须得到保护,但是,毫无限制的专利垄断权可能有损社会公共福利,应对专利权作一定限制,大会因此形成决议,“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财产的原则”应该适用于专利权。TRIPS协议第27条第2款明确允许成员方政府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而可以行使对专利权保护的例外,而第31条,对“未经权利所有人授权的其他用途”具体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使用的条件和限制,实际上对强制许可集中作了规定。这几条结合在一起,构成了TRIPS协议下的强制许可制度。
  对于我国而言,强制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和限制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应用。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可以进一步看到,强制许可是平衡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权和促进专利技术推广与应用的制度设计。专利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在公共利益考量方面,专利法必须为国家利益服务;在专利权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处于优先地位。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正是协调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并已被《知识产权协定》所认可。所以,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Trips协议和公众健康的宣言》、《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中赋予WTO成员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共健康权利等条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立法应明确规定强制许可制度。因此,尽快完善中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途径,它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和意义。关于两者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我国要想实现健康权、专利权,应该借鉴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需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在权利冲突上应奉告“法益优先保护”的原则;第二,权利协调上,应该实行“利益”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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