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落后地区小城镇建设中的产业结构失衡问题(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第四,地方党政领导政绩标准与和谐社会全面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城镇建设多被当作最能体现领导政绩的“形象”工程;相比之下,要实现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则需更多地做些前提性、过渡性或扫尾性工作,隐而不彰,却要花大力气且讲求实效。现在各界一致认同新的科学发展观政绩观念,但与此相符的领导政绩考核、评判方法还很不成熟,以前的单纯财税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影响力还很大,经济落后地区的党政领导仍难免看齐经济发达地区的政绩标准,故一厢情愿地搞超常规小城镇建设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个矛盾中的内在固有因素是执政观念。欲化解此矛盾,必须牢牢树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规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行为准则。

  小城镇建设中,四大矛盾所处阶段及其作用各不同,但彼此关联。规划方案一旦超过地方经济实力的承载力,通常先遇行政权力不当扩张与社会公众权益弱化的矛盾,继而遭遇地方财税收入增加与税源缩小的矛盾;这两个矛盾则常由地方党政领导政绩标准与和谐社会全面发展需要的矛盾引发,于此凸显决策的重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确实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但在中西部经济落后县市地方经济实力薄弱与城镇建设巨大资金缺口的矛盾贯穿全过程。

  四大矛盾分别围绕本地资源、公共权力、生产要素和执政观念等深层影响因素展开。紧扣深层因素化解矛盾,是那些县市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功规避产业结构失衡的先决条件。

  三、采取综合措施走出误区

  基于前述分析,陷入产业结构失衡的经济落后县市若要快步走出困境,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在小城镇建设的不同阶段上,均应正视所遇矛盾,从长远考虑。

  前期规划阶段,应当紧扣地方领导执政观念因素,端正小城镇建设的目的,树立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念,着重规避不合实际的政绩标准与和谐社会全面发展需要的矛盾,严把立项关。措施上既要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完善素质修养、强化亲民意识,也要加强上级党委政府指导监督力度、探索新的政绩指标系统、增加基层民主评议。

  中期实施阶段,应紧扣公共权力因素,完善权力监督和约束机制,及时纠正、制止和杜绝侵犯群众利益行为,规避行政权力不当扩张与社会公众权益弱化的矛盾,严格依法行政。属地最高权力机构人大宜增加相关工作内容,取消多职能部门联合组建的“拆迁办”,将合法强制拆迁事权交还城建和司法部门,坚持按市场公平原则协商处理非强制性拆迁。

  后期定型阶段,应当紧扣生产要素因素,着重解决好城镇建设已获成果与非房地产业资源开发利用之间的衔接,规避财税收入增加与税源缩小的矛盾。分时分区开展小城镇建设,及时恢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纠正明显的产业结构失衡,给本地产业优化重组提供必要时间。已陷入小城镇建设异常轨道的经济落后县市,要摆脱倚重单一房地产业税源的局面很不容易,但长远发展决定了必须这样做。

  地方经济实力单薄与城镇建设所需资金缺口的矛盾,是一个需长期面对的矛盾。该矛盾之所以具长期性,是因为城镇建设首先应满足人们聚集居住的条件需求;居住条件档次并不依循城镇大小截然不同,加上城镇其他功能需求,如区域性商贸、信息、文教科卫中心的功能,较长时期内小城镇建设所需单位投资量总要超过当地经济的承载能力。承认该矛盾的长期性,不是否定经济落后县市小城镇建设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而是为了更精确地把握、遵循小城镇建设的内在规律。化解其他三个矛盾的同时也成功地化解此贯穿全程的矛盾,就能在推进小城镇建设中维持合理的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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