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与商业银行风险对策(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四)要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外担保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势必会使银行的债权失去担保,带来债权实现风险,因而必须予以重视。为防止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审查参加决议的股东是否为担保对象,法人股东的代表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等;第三,决议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第四,审查决议文件上的签章是否真实、合法,如对于公司印章审查其是否为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合同的签订人有无公司的合法授权等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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