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的思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检、海关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发挥商会的协调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会核定符合行业协议价格的,海关才允许出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这样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就可以随时提供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有力抗辩作准备,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加强政府交涉和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加强企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处罚低价出口,对于“害群之马”或不出钱出力积极应诉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出口经营权,力求把反倾销诱因降至最低程度。其次,需要国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规定出口定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还可以采取增加配额等优惠措施来鼓励优质产品的出口。尽快建立出口风险基金或反倾销应诉基金,有组织地开展反倾销应诉,终止国外的反倾销诉讼。

  (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就能提高自律意识,着眼大局,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竞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每一个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这是因为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支付高额的调查费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难以详细了解国际反倾销法;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谋略。实践证明,在反倾销问题上是否积极应诉,其结果大不一样。我国应诉的企业,即使最后裁决倾销成立,其倾销幅度也仅为原来被指控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何况相当部分的反倾销调查根本就不成立。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应诉,否则工作将无法开展。反倾销法是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它和竞争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以保障公平竞争秩序而制定和逐步完善起来的。中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尽管我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发布,初步改变了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无化。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数倍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首先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其次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这样经过长期的努力就能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我们的产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同时,要改变我国外贸出口商品约有80%以上集中于西欧、北美、日本市场(其中包括转口贸易)的局面,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以多元化的市场替代单一市场的出口,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这样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倾销侵害。此外,在确定准备新进入的国际市场前,要了解该市场的产业结构与商品特点,尽量使我国出口产品与当地产品呈互补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反倾销引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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