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北欧国家的福利政策对我国改革的启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四)养老金改革
在养老金改革方面,北欧各国主要侧重结构调整,其改革的目标是使养老金制度更加灵活机动,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以改变目前的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1994年瑞典议会通过了新的退休制度,一是改变了过去实行的养老金一视同仁,所有人退休后都拿工资的60%的做法,规定养老金额要按照个人年龄、国家经济情况计算,因人而异;而且实行退休越晚,养老金越高的办法;二是对养老金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其主要内容是将18 .5%的总缴费一分为二:16%被划入到现收现付型的养老金制度,2. 5%被划入到一个强制性的基金账户,进行投资增值,以减轻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在芬兰,1996年对国民养老金进行了改革。在原体制下,任何公民达到法定年龄都可以得到国民养老金津贴。这项制度已于1996年被取消,代之以“以收入为基础的基本养老金”,即根据其他社会福利待遇领取情况确定公民是否仍然享有国民养老金资格。近年来,丹麦的养老金制度也开始从完全由国家提供向部分由私人自付转变。
(五)税制改革
在税制方面,北欧各国深感多年推行的所得税及工资税等起点太高,严重影响了公司投资和个人发展的积极性,并且阻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减税就成为北欧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瑞典政府在1989—1990年的“世纪的税收改革”中,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1989年的72%降低到68%.公司所得税也从50%降低到30%.1993年丹麦宣布在今后5年内将所得税率的上下限分别由68%和57%下调到58%和38%.1998年丹麦政府也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同时提高能源税和改变年金基金的纳税制度。挪威在1992年的税制改革中将普通劳动者、个体经营者和公司的所得税从57. 8%、62 .7%、50. 8%分别降到48 .8%、51 .7%、28%,并进一步扩大了税基。此外,在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挪威和瑞典还引进了双重所得税系统,双重所得税系统(DIT)的主要指导原则在于将对劳动收入的累进税率与对公司和资本收入的不变税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广阔的税基和相对低的税率。
三、对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评价和启示
(一)对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评价
1. 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实质是进一步调整福利国家的组织模式,改变国家行为和加强社会的政治自我调节,意在保持福利国家对整个社会机体积极作用,同时修正其消极的一面。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减轻政府的负担、激发企业的活力、培养个人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建立一个国家、企业、个人彼此协调负责、良性互动、充满创新和活力的福利国家。而在国家、企业、个人这三者的关系中,重点是培养和提升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2. 从改革的力度上看,北欧福利国家的改革较为稳健和谨慎。这是因为,长期以来高福利已成为北欧社会的一种政治文化,得到了各政治派别和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接受,任何改革的举措都要考虑到广大民众和利益集团的反应。因此,它们都不愿在此问题上有任何过激的举动,而在选举政治中失去选民的信任和支持。
3. 从特点上看,北欧福利国家改革既体现出与其他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的一致性,如实行社会福利支出紧缩政策,也有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的独特性,例如社会福利地方化改革成为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北欧各国政府也没有像英、美那样将社会福利私营化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是通过在社会福利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实现提高福利国家制度效果的目标,这使得北欧福利国家改革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
4. 从改革的效果看,20世纪90年代北欧国家的福利改革初显成效,基本上控制住了公共开支不断增长的势头,例如,从1995年到2003年,瑞典、丹麦、挪威和芬兰的社会支出占GDP的百分比分别从34. 6%、32 .2%、27. 3%、31 .7%降到了33 .5%、31 .1%、25 .6%、27 .0%.而失业率也分别从7. 7%、7 .0%、4. 9%、15. 5%降到了4 .9%、5. 5%、4 .5%、9. 1%. 尽管数据变化幅度不大,但毕竟福利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而北欧福利国家制度若要发生根本的改观,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北欧福利国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承受能力的社会保障政策,从而真正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器”的作用。
1. 要建立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福利国家建设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随意提高福利支出比例,就会导致经济下滑,引起通货膨胀,最终使提高社会福利的期望落空。同时,由于社会福利特有的刚性,只能上升难于下降。因此在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标准、程度和水平时,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坚持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由少到多,规模由小到大,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切不可与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水平盲目攀比,急于求成,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2. 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需求与现有福利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北欧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金来源尚要靠社会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巨大,资金来源更需要社会化。我们应在推进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并巩固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慈善公益团体的替代功能,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制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应该说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
3. 要把实现劳动者的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业可以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这是因为社会保障的财政基础是纳税人的税收。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努力扩大就业总量。二是改善就业环境、支持自主创业、鼓励广辟就业门路。三是统筹改革改组,努力减少下岗失业人员数量,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推进再就业工程。四是根据市场需要,加强劳动力培训、努力提升就业能力。五是扶持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给困难群众提供特殊的就业照顾和就业援助。
4. 明确划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权一直未能明确划分,统放不分的局面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方面,北欧的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可考虑在统一决策、统放结合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各级负责体制,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完善社会保障的法规,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及配套法规,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规定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保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 要注意处理好社会保障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而且这种调整会触及到现有利益格局的刚性部分,因此必须谨慎和稳妥。国际经验也表明,社会保障方面的体制变动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在注重效率的基础上,还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当前特别是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相对降低支付起点,相应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