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软条款信用证的成因及其风险防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UCP500 信用证 软条款 原因 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采用的方式。然而近年来随着软条款信用证的出现,普遍认为使用信用证的风险也随之上升。本文从软条款信用证出现的原因出发,分析了其存在的基础,并针对贸易实务中出现的典型软条款进行了阐释,提出了防范软条款信用证风险的方法。
  
  
  一、软条款信用证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结算方式,被进出口双方广泛接受。然而近年来,有些开证行开证时,在信用证中加列某些条款,使得出口商尽管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议付后开证行仍然可根据这些条款以种种理由拒付。这便是近年来在我国外贸实践中频频出现的信用证软条款,关于“软条款”的概念,《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中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某些特别条款(也可能是开证行自己意愿的表示),由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或限制单据结汇效力。
  
  二、软条款信用证出现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信用证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1)信用证是独立自主的文件,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平单据付款,而不是依据具体的货物。
  (3)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银行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银行提供了优于进口商的银行信用,使卖方的风险大为降低。
  由此可见,现行的《UCP500》对于信用证方式下卖方权益的保护比较充分,对买方的保护则不够,因为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具体货物只受合同的保护,而货款则同时受到合同和独立于合同的信用证的保护。根据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而买方则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其在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然而。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会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海上运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就不装货,然后伪造相关的单证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将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正是由于现有的信用证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才导致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
  2、信用证国际保护的相对薄弱。迄今为止。没有看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禁止的书面文件和资料。
  
  (二)主观原因
  1.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义务,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2、开证申请人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开证申请人有时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
  3.开证申请人出于自我保护的善意目的。有些开证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控制货物及掌握装运时间以便维护自身利益,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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