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发展廉租住房的做法(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六)进入退出机制。申请廉租住房者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廉租住房管理中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进入机制直接关系到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能否得到保障,退出机制又关系到廉租住房能否有效的实现其流动。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做法有共同之处。如,进入的条件都包括对收入水平、家庭结构等考核及对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的保护。同时各国又有各自的特色,如,在新加坡,传统家庭观念深厚,廉租住房的分配尽量使父母与已婚子女生活在同一单元或相近单元,同时也不鼓励单身子女与父母分居。在日本,公营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严格的收入上限,超过标准必须搬出。但又造成很多“夹心层”:收入超出廉租住房的收入上限,无法享受廉租住房政策,但仍买不起商品房甚至租赁商品房都有困难。
  (七)拓宽融资渠道。美国在廉租住房的融资上是多管齐下,既借助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又借助各种金融工具筹集资金。亚洲国家在融资方面主要是政府主导的模式。日本廉租住房的融资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和投资性贷款。新加坡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和贷款,同时公积金制度也发挥一部分融资作用。
  
  二、启示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刚起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国外相关政策的比较,可发现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一)重视廉租住房方面的立法。可借鉴国外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我国廉租住房的规划。如,规定补贴的形式和内容,划定进入标准和退出条件,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等。我国廉租住房政策实施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不积极,廉租住房的建设需要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土地,这是政府财政的损失,而地方财政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土地出让金收益。所以,国家可制定相关法律对地方政府加以约束,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政府成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从国外廉租住房实施情况看,政府在规划、资金筹集、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分配等方面,自始至终都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从我国目前的廉租住房实施情况看,政府并没有起到很好的管理作用。这就需要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把廉租住房的管理责任承担下来,真正起到主导作用。同时还要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直接隶属于中央管理机构,而不是隶属于地方政府。这样可有效地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扩展融资渠道。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土地出让金收益等。总之,政府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这就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住房金融市场,引入和创新金融工具,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比如,在公积金的运用上,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允许中低收入员工用公积金支付租金,这样一方面可减少政府租金补贴的压力,另一方面实现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间在使用公积金方面的公平。
  (四)实行人头补贴。在廉租住房的补贴方式上,如果实行砖头补贴,承租者只能被动的居住在统一建造的廉租住房中,就使中低收入的人群居住比较集中,与其他收入阶层的家庭隔离开来,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美国曾出现过这样的“贫民窟”问题,这也是美国近年来调整砖头补贴为人头补贴的一个原因。而如果承租者可随意选择居住地点,与其他收入家庭交叉相容,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区。
  (五)完善廉租住房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基于我国传统家庭观念,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不鼓励单身子女与父母分开居住,这样既可节约稀缺的廉租住房资源,同时又可促进家庭的和谐;对已婚子女在申请廉租住房时尽量采取居住相近原则。同时,注意对特殊人群的照顾,如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对进城务工人员也需特别注意,切实保障他们的住房需求。在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上,防止“夹心层”的出现。为保证中低收入的申请者都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其定位就是流动性极强的住房严格确定入住的资格。同时一旦承租人的收入水平超出上限标准或其他条件不再满足,就要立即搬离,以满足后来的申请者。但这样的退出机制可能造成“夹心层”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退出机制,真正做到既保证廉租住房的流动性,又防止“夹心层”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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