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与实现途径(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强调竞争性资源配置的一轨制,同时也隐含着另一个命题,即公共资源配置的特殊性。现代产权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由于市场配置在效率上优于政府配置,因而只要能找到排他的制度装置(如天气预报的广告费,公路收费,公园门票等),这类资源的配置也应走市场轨。只有那类完全不能排他且根本无法收费的资源(如公共服务)才能由政府提供。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可以排他的公共资源已被市场化浪潮席卷一空,不应由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由于部门所有的严重存在实际上也实行了“排他”。这两种现象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公共资源应为全社会所享有的公共属性。因此,要把市场经济的产权原则贯彻到底,必须在推行“公共尺度体制”的同时,找到某种制度安排。以改变公共资源的部门化倾向,切实保证它们为全民所有(这实际上也是另一重大问题,即如何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所必须解决的)。
二是公共财政体制。与竞争性资源由市场统一配置相适应的是公共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体制的本质特征是财政只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得直接向竞争性市场延伸。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财政”,它是政府直接抓经济的体制依托。这一体制历经30年改革,已面目全非,但离规范的公共财政体制仍有不小距离。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财政预算透明度不高,法律规范不严。公众不能有效监督财政,从而使得部门利益从不规范的财政体制下大量流出。同时,财政在地方政府扩张冲动下,仍然不得不通过各种专项资金来参与竞争性市场的资源配置,而与之相应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配置则经常缺失和不到位。
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无疑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之一,它与“公共尺度体制”是相互支撑的。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解除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任务,特别是财政创收的巨大压力。为此,应对现行“财政分灶吃饭”的财权与事权作与时俱进的调整。当前整个财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是倒置的,即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这在改革攻坚阶段无可非议,它便于中央“集中财力办大事”。然而改革发展到今天,中央政府作为改革制度主要供给人和公共服务主要提供者的作用已基本到位,现实是需要地方政府为改革支付大的成本,并最终要求其退出竞争性市场。因而应在财政上给予支持,并为最终的“退市”创造条件。只有如此。公共财政体制才能真正走上正路。
三是公共政府体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最后完成阶段的攻坚战,从不同角度都指向了政府自身。要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深层矛盾,政府职能必须由统制性的“万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转变。从改革的最终目标来判断可以断言:公共政府体制何时建立,便意味着耗时长久,工程巨大的改革任务何时完成。
“公共尺度体制”需要有公共政府体制来保证。事实上,现代政府并不像马歇尔时代那样,只要求其坚持单纯“守夜人”的角色。庞大的市场体系和民生工程赋予现代政府繁重的驾驭和管理职责,但作为公共政府,有一点应该坚持,即市场失灵并非政府可以直接干预市场的理由。尽管现阶段中国的地方政府仍在参与市场竞争且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历史已到了这样一个关口:政府不能即时“退市”,则改革目标便无法实现,而发展中的深层矛盾也不能解决。特别是在力举科学发展观的今天,若政府以其固有的数量扩张冲动左右市场,资源环境的过量消耗得不到市场效率机制的矫正,整个发展进程都可能夭折。
公共政府需要还企业以发展主体的权利,还市场以配置资源的权利,还社会以自我发育和协调的权利。在这“三个还权”的基础上,政府自身以“总裁判”和服务者的身份出现,承担着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功能(中央政府)、以及公共治安、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功能等。这样的公共政府与公共财政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既凌驾于市场之上,又为市场配置竞争性资源服务,这三个体制尽管分属不同的层面,但它们实际上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基础。
三、改革目标的实现途径
从总体上推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三大体制”,但在实现的途径上则归结为一点。那就是政府(特别是中共政府)对改革目标的科学辨识和由此展开的新一轮制度创新,它应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裁藩”。不论地方政府和国有控制企业在现实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如何,相对于改革的大目标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前者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和后者享有的垄断收益,都是统一市场生成中的藩篱。“裁藩”就是要拆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栅栏,打破国有企业隐蔽性的“小灶饭”,抹平新的条条块块。不如此,公共价值尺度便形同虚设。在这一意义上,“裁藩”几乎总括了中国经济后续改革的所有任务和难点。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关键是让地方政府感受到没有保护的必要;要让国有企业彻底走市场轨,必须破除“双轨制”中现有的利益纽带和权力格局,这涉及到下述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
二是“分流”。(1)财政分流。非地区特殊性的公共物品需求,应统一由中央财政供给,特别是义务教育、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全国受惠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务员薪酬等项支出,理应由中央财政负担。只有将这些公共需求转移到中央财政上来,才能抽掉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和压力。实际上,这种分流不必改变现有中央、地方在税收中的比例,只是让事权与财权挂钩即可,若重新调整赋税比例,改革成本会更大。财政分流的另一重要内容是立法限制财政对企业和市场竞争的直接干预。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只负责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能以政策借口,运用专项资金或优惠税制向某些特殊企业输血。这是财政体制一个战略性的大撤退,没有这个撤退,公共财政体制便永远不能出台。(2)公共资源分流。公共资源的分流分两种类型:一类为可以排他的能够由市场来配置的物品,如气象资源、交通设施、公交及城市供水等。这类资源在实行企业化经营时,应和政府完全脱钩,或由政府公开招标式的采购来购买,并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运营和供给行为加以约束。另一类为完全不排他的公共资源如治安需求、环境保护、重大疾病的防疫体系建设等。这类资源只能由政府免费提供。配置这类资源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运作,它应严格由人大审核了的财政预算规范,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运作。(3)国资企业要素供给分流。是否国资企业的存在便会凸显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一命题本身便是大可研究的。现实的问题是,国有企业在增强国家财力的同时,却培养了一定数量的特殊利益集团,形成了不依赖市场竞争的巨大利益流。在这一意义上。它和社会主义又有背道而驰之嫌。改变这种局面的要害是切断国有企业享有的源于政府保护性的输血渠道和政策,实行人、财、物的真正脱钩分流。在这里,国资企业的经理应完全走市场招聘轨道,不再享有行政级别待遇,不得在商场和官场中自由流转;国家的各种专项资金不得只向国资企业倾斜,应在鼓励技术进步或特定的产业导向下向所有企业开放;凡属土地批租、信贷发放国有企业应与其它企业同价同轨,开展公平竞争。没有这种彻底脱钩,“公共尺度体制”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也会流于形式,甚至会造成资源的全局性错配。
三是定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因素如何认定,在理论上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但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收益权的不公平分配及由此产生的悬殊的收入差别。无论如何,相对均等的收益权及其共同富裕,应是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规定。回到实际的层面观察,收益分配的悬殊差别,并非来自市场的公平竞争,而是发源于两端:一端为劳动者的要素所有权得不到尊重,农民的基本要素——土地,其交易收益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分享,农民所得甚少;一亡人创造的价值其剩余额不为工人所有,而为出资人和企业高管层分割。在另一端,公共资源的公共性质得不到司法层面的切实保障。而逐步演变为部门所有。为少数人控制。并用于钱权交易。这两端交汇,不可能不释放出畸高的收益差距。正因为如此,要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推进,下述两大措施是势在难免的:首先,凡属农村土地的交易,收益应基本返还农民,主管的行政部门只收取少量管理费用,开发商不得变相侵占土地交易收益。其次,企业单位应让普通员工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让“活劳动”能享有自己创造的价值剩余。目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有的企业正在试行如下新的分配制度,即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三三制” (出资人、高管层,普通员工各占三分之一)进行分配,应该说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如果让农民和企业普通员工能分享土地和劳动要素的收益,这是最具意义的“定分”,它不仅会大大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差距,而且会在最本质层面上探索出中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
四是厘标。政府作为市场的驾驭者和“守护人”,关键是厘定一系列重要的标准并以司法制度加以强制执行。如果说在改革之初需要“试错”的话,那么到今天我们为试错已付出了不菲的代价,其中多数都因标准和游戏规则缺失所造成,因而迫切需要有一整套行为标准来加以规范。这种标准仅从经济层面来说有三大类,即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和安全标准,不达到相应标准的投资和运营行为,应按标准设立硬性结束的门槛,这是经济质量和经济行为跃上新台阶的必要。除规定经济行为的标准外,还应有政府行为标准、社会生活的标准等。设立这些标准。需要将我们已出台的多数法律制度按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要求加以进一步扩充和完善,使政府、企业和社会都在厘定的标准下活动。
五是退市。政府退出直接竞争性的市场,既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产物。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而在现阶段,这已成为形势所迫。因为市场的分割,紊乱的行为标准和不可抑制的数量冲动已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挑战。如果“公共尺度体制”、“公共财政体制”确实建立起来了,则“公共政府体制”便会呼之欲出。届时,只需对《行政法》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对地方政府作为与不作为作出科学界定,让其倾全力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则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便靠近了自己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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