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第1款规定,“为保证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依照下列定义进行审议:‘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它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 。
   [9]赵维田《国家垄断贸易经营规则》,载《国际贸易》2002年第3期。
   [10]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60页。
   [11]1994年WTO成立之时,各方对电信服务尚未达成最后协议,只达成了《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功结束了关于基础电信市场准入谈判,各方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还附属了《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目前有57个国家同意整体或部分遵守该参考文件。
   [12]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41页。
   [1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54页。
   [14]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p195
   [15]灰色区域措施指的是,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出口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出口货物的价格或数量进行限制所采取的措施。
   [16]BISD 35S/116.
   [17]COMPETITION ELEMEN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 A POST-URUGUAY ROUND OVERVIEW OF WTO AGREEMENTS,
   [18]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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