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内容提要 本文运用协整检验方法就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行计量分析,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结果表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有关政策具有积极的意义。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发布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发布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发布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发布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 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发布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性行为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时间序列yt、Xt各自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序列,而且两个序列的某个线性组合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