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全盘集体化”的教训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所谓的义务交售制的办法,把农民的东西拿去太多了,给的代价又极低。他们这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
    
    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接受了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使农村普遍小农化(中农化)了。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列宁一度对小农采取过否定的态度,认为小生产每日每时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公社、劳动组合耕种制农民协作社,这就是摆脱小家经济的弊病出路,这就是振兴农业,改进农业,节省人力及同富家、寄生虫和剥削者作斗争的手段。”苏维埃政权还出资十亿金卢布支持向集体经济过渡。实践的结果是:自愿参加各种集体化生产组织的农民还不到总户数的1%,而且其效益极差。列宁得出的结论是:“集体农庄的作用:做了许多蠢事。把不执行法律的人和无能的人提交法庭审判(3年)”(《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1卷第377页)。1921年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农民有了处理自己劳动成果的自由,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迅速恢复,轻工业高涨,商业也为重工业积累了一些资金。新的实践使列宁改变了看法,他提出通过自愿结合的合作社,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依靠农民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20年代中期,农村合作社极其活跃,参加消费合作社的人数超过农户的一半,农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合作社也有很大发展。
    1927-1928年苏联在粮食收购问题上出现“危机”。这一危机主要是高速工业化急需资金而国家规定的粮价过低,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而引发的。当时,农民并不急于卖粮。但斯大林认为造成危机的原因是“富农”的破坏和小农生产的商品率过低,因此,这一事件成了苏联实行全盘集体化的导火线。斯大林在处理危机过程中,一方面采取“非常措施”打击富农,另一方面决定加快集体农庄建设。
    斯大林改行新方针,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其一,在斯大林看来,社会主义是一个工业与农业紧密结合为一个“工厂”的社会,苏维埃制度不能建立在两种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他认为必须想个新办法,拴住农民,让农民听命于国家。其二,源于斯大林独特的“苏联农民先进论”。他认为,苏联已经实行了土地国有化,俄国农民具有沙俄时期的村社传统,因而比西方农民先进。
    1929年11月初,斯大林发表《大转变的一年》,自上而下发动了一场集体化运动。12月27日,他又提出从限制存有余粮的“富农”(实际是在新经济政策允许下富裕起来的中农和贫农)过渡到“消灭富农”。于是,全盘集体化就他的“阶级斗争尖锐化”理论结合起来了,成了一场急风暴雨式的激烈的政治斗争。值得指出的是,斯大林发动全盘集体化运动和消灭“富农”,是不符合联共实施新经济政策以后历次代表大会(十二大、十三大、十五大)的决议精神的。 
    在斯大林“为集体化的飞快速度而斗争”的口号下,靠行政命令搞集体农庄成了普遍现象,有2.5万名城市工人、干部下乡强行搞集体化,许多州提出的口号是:“谁不加入集体农庄,谁就是苏维埃的敌人”。这种强制政策不仅用于对付“富农”,也扩大到了对付中农和所有不愿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民。
    消灭“富农”,是集体化运动中最为凄惨的一幕。“富农”们被扫地出门,财产被没收,有的被处死,有的被驱逐到边远地区。更为严重的是,对“富农”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标准,雇过工的、在动力机械的、有小加工场或店铺的、有3头以上耕畜的、参与商业经营的、平均收在此300卢布以上的,都被子当成了“富农”,他们连加入集体农庄的资格都被取消了。根据一些计算,大规模集体化开始的时候,国内“富农”占农户总数不到3%,即将近60-70万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总共消灭了120万户,占到总数的6-7%,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5%。
    1933年1月,联共(布)中央宣布:“把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大农业的轨道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2000多万农户被20多万个集体农庄所取代。集体农庄的生产由国家选派的干部按国家统一的计划进行生产,农民推动了经营管理权。国家把农具全部控制在自已手中,到1932年共建立了2502个机器拖拉机站。它们为集体农庄提供农机“服务”,农庄则用农产品支付报酬,国家法令明文规定:“对机器拖拉机站的劳务及时支付实物报酬是必须执行的义务,规避这种义务应受到法律制裁”。1933年1月,中央决定建立机器拖拉机站和国营农场政治部,其首要任务是:“保证集体农庄和庄员无条件地按期履行自己对国家的义务,特别是要同盗窃集体农庄财产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坚决反对隐藏‘剩余产品’而不交售给国家的现象。”同年,苏联宣布实行农产品的义务交售制,规定集体农庄的首要任务是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粮食的交售额占产量的32-43%。通常,国家规定的粮价要远远低于生产成本。国家通过机器拖拉机站政治部和义务交售制,可以有保障地得到所需要的粮食和农产品。这是集体农庄制度的最大“优越性”。


    斯大林把农业看成是国家工业化的手段和工具,农民则把集体农庄制称为“第二次农奴制”。苏联政府于1932年12月31目颁布一道命令,在国内恢复身份证(沙皇时期实行过)制度,没有身份证便不能迁徙,而农民却没有身份证,只能像他们的祖先那样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
    这样,不愿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民在绝望中屠宰牲畜,毁坏工具和焚烧谷物。1933年与战时困难的1916年相比,牲畜存栏数骤降1/2至2/3。粮食总产跌入低谷,直到1935年才开始复苏。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农业发展很快,1925年播种面积达到战前水平。而在斯大林时期,除1937年、1940年和1953年收成较好外,直至1952年粮食总产都低于1913年,但是国家征购量却有增无减。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等办法,把农民生产和东西拿去太多了,给的代价又极低。他们这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27-728页)可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此缺乏具体了解,因而也难以深入地总结其教训。
    农业集体化运动是造成苏联农业的长期落后的根本原因。斯大林为集体农庄描绘的景象是:采用大机器进行耕种,解放农民的生产力,生产出更多的粮食。实际情况是:农业耕种中的机械装备水平很低,1928年农田耕作中的使用动力和土地面积还不到1%,在全盘集体化高潮的1930年,拥有拖拉机的集体农庄只占全部集体农庄的11.6%。1932年,集体化基本完成时,机械化水平也不到20%,大部分工作都是靠马拉犁完成的。斯大林曾预言,“再过两三年我国就会成为世界上粮食最多的国家之一,甚至是世界上粮食最多的国家”。但他的这种预言无情地破产了。俄罗斯人至今也没有见到农业畜牧业出现高涨的局面,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进口粮食和食品。 
    1930年夏,列宁夫人克鲁普斯卡娅在莫斯科鲍曼区党代表会议上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的集体化不符合列宁的原则,这种集体化按其方法与列宁的合作社计划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中央领导人在实行这一政策时没有同党商量,也没有同人民商量,不应该把中央自已所犯的错误推至地方上去。”
    当然,问题还不在于全盘集体化运动是不是遵循了列宁的合作制计划,而在于它对苏联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于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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