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自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承担了与其收益不匹配的财务风险,因此,债权人对其财务风险的管理关键是将公司的剩余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一部分给债权人,让债权人拥有更多的经营信息,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股权和债权的共同治理。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风险;信息不对称
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是对企业进行了投入的要素拥有者,债权人作为要素所有者将资金借给企业后,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债权人为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和获利性,有权监督企业经营者对资金的使用一个根本性的办法就是参与企业财务治理。虽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和到期收回本金,不干涉公司的经营,债权的收益仅仅是合同约定的收益,但是债权人不承担剩余风险。就算面对那些风险较大的企业,在举债或发行债券的时候,通过风险评级机构的评级,不同风险等级的债权具有不同的收益率,在合约完全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然不承担剩余风险。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现实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正是因为现实的不确定和契约的不完全,企业经营才会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就需要有人来承担风险并行使剩余控制权。契约的不完全性意味着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的重要性,一旦某些重要的未来事件很难或不可能被初始描述而在合约中被遗漏时,控制权的分配就至关重要了,不同的控制权安排会带来不同的资金收益。由于公司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从而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是变化的,这些风险是无法通过合约来规避。例如信用分级只能解决债务发生时或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中预期的债权风险与收益配比问题,对于债务合同确立后的动态风险是无法涉及的,这时所谓的限制条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分级都是为了使债权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而设计的财务创新,这些财务创新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债权的风险与收益的配比,还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在股东与经营者的博弈中,经营者披露信息的动机不足甚至隐瞒信息。经营者为完成所有者下达的经营指标,为了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经营者面对是经营业绩至上还是控制财务风险至上问题时,可能更多的倾向于前者,对于后者则更多的采取掩饰、隐藏等措旌。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在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转移给了债权人。
总之,由于存在着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自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债权人承担了不该属于自身的财务风险。并且,随着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加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一、治理权后置
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就是指在不完全的企业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实质上是企业收入中排除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固定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的要求权。企业的剩余不可能是确定的,因而剩余索取者才真正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本质上就是在既定的财产所有权格局下,如何在契约各方中有效地配置企业的所有权。在正常经营时企业的股东掌握着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的债权人只拥有依合同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当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利息、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已无法取得契约规定的收入,尽管事前的借款契约中有种种保护性条款,但资金一旦到了债务人手里,债权人便失去了控制,由于债权人治理权后置,正常情况下无法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这就为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此时,债权人承担了企业的全部经营风险。
从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相对于债权人来说股东或者经理所占有的剩余控制权太多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一切重大决策都拥有控制监督的权利。控股的大股东可以选择、委派、更换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在与股东的博弈中也能捞到一定的好处,可以说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几乎都在股东和经理手中。虽然债权人虽然可以在公司破产的时候通过清算程序把控制权掌握在手中,但是这种相机控制权只是能够保证事后的控制,却无法控制管理层以及股东在事前采取对债权人有害的行动,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获得控制权的时候,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有限风险,他们会热衷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通过这种项目他们可以获得几乎所有的收益,风险却转移给了债权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