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外商投资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与借鉴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外商投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

  论文摘要:外商直接投资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结合外商投资的特点,探讨外商投资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与借鉴。

    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资本市场顺利运行的基础,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至关重要。从目前我国现状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了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投资者的决策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

    (1)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成的。《证券法》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 0},加上我国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使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95%左右,在整个上市公司国有股中居绝对控股地位。同时,由于法律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使得经理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的制定、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权限,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际的企业所有者,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现状诱发了大股东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其对公司拥有的绝对的信息优势,与财务人员合谋“暗箱操作”,使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受到影响。

    (2)内部人和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虽然已经引进西方的模式,设有薪酬委员会、监事会等,但由于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盛行,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行政机关任命,董事长、总经理往往由一人担任,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企业经理人员。这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同一,使董事会完全成了大股东的执行董事会,造成董事会监督独立性的丧失,其表决流于形式,影响了董事会作用的发挥,无法保证其经营、决策机制的有效运行及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而且这种现象的出现为公司经理操纵利润、侵蚀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了方便,使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往往误导投资者。

    (3)监事会徒有虚名,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监督董事会的权力,其职能主要是聘任和解聘董事,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审查监督董事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等。但由于我国畸形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实际上也是被大股东控制的,监事会的监督机制难以奏效,只是徒有虚名。这就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人员互相“合作”、篡改会计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

  (4)独立董事功能弱化,实为“花瓶董事”。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防止内部人控制,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向题,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制度被引人公司治理结构中。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大股东聘任,聘任的成员大多与其关系密切,并且每位独立董事都会从该公司领取丰厚的报酬,与该公司存在着利益关系,导致无法独立、公正地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无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咨询作用,无法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实施监督和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实际已沦为“花瓶董事”。

    2.从外部治理结构来看

    完善的外部治理结构可以给经理人员施加压力,迫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因为在产品市场上,产品质量、性能或成本会直接影响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资本市场股价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筹融资;在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业绩与其地位、薪金密切相关,要时刻面临被“炒鱿鱼”的风险。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一般经理人员会竭尽全力。但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历史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经理人市场尚未成熟,使得董事会在经理人市场上较专业地挑选、任命合适的经理人员受到限制,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公司治理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经营者偏重于追求短期赢利,影响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在上市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情况下,易诱使公司管理部门操纵会计信息供给以达到获取上市资格的目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特点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同样存在着公司治理问题。李维安等,在对我国合资企业的股权安排及其动态变化、董事会及其权力配置、管理层控制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果显示,外商投资企业治理结构具有不同于上市公司的特点,如控股和独资化倾向、技术等关键资源的非股权控制等。从中可以概括出其治理结构的3个比较突出特点。

    1.股权权力控制

    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和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以及股票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我国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资企业中不设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其组织机构只设董事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权安排上强调控股权,并且又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会的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这样,外商投资企业中董事会人员的比例分配取决于该公司的股权结构,谁占有更多的股份,其董事人数相应就多,在权力结构中就占主动地位。由于是外方控股,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战略政策是由母公司制定和实施的,母公司拥有对董事及总经理的人事任免权,董事会要对母公司负责,并接受母公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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