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机构投资者与关联方关系
王琨和肖星(2005)检验了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否有效降低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程度。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存在机构投资者的,其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显著少于其它公司;而且随着前十大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关联方往来造成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公司治理均减少。其中,资产减少程度高于负债的减少。说明机构投资者已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经营动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六)机构投资者与控股股东
宋玉(2009)研究了企业性质(最终控制人类型)、两权分离程度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两权分离度越小时,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越高,而且两权分离度指标对机构投资者持股决策的影响在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七)机构投资者与股利政策
翁洪波和吴世农(2007)针对我国资本市场出现的恶意派现现象,检验了机构投资者能否发挥治理和监督作用。结果表明:虽然机构投资者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但是机构投资者发挥了一定的监督和治理职能,防止恶意派现,而且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发生恶意派现的可能性越小。胡旭阳和吴秋瑾(2004)基金持股与公司现金股利水平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该文把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作为选择投资组合的重要依据。
(八)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薪酬
李善民和王彩萍(2007)对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年度薪酬总额水平关系,以及机构投资者与薪酬绩效敏感性关系两个方面进行了实证检验。虽然结果不显著,但机构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在对上市公司薪酬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九)机构投资者与资本结构
Firth(1995J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资产负债率是一个正向的关系,机构投资者倾向于提高公司的杠杆比例。罗栋梁(2007)验证了Firth(1995)的结果,发现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但是Grier和Zychowicz(1994)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负债水平是一个负向的关系。他们认为,由于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治理对公司进行积极的监督,可以代替负债的监督和信号功能。Zwiebel和Jefrey(1996)认为负债是潜在的惩戒者,保持着对管理者持续稳定的事后监督。
五、研究评述
也有许多学者对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够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持有怀疑态度。Sunil(1996)研究发现,养老基金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并不明显。Karpof和Malatestaetal(1996)研究了股东提案与公司市值的相关性,结论是股东提案与公司市值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Niclas(2005)认为机构投资者过度相信第三方信息提供者,只依靠有限的信息就作出行动,并没有发出“voice”即股东积极主义,没有提高公司的管理。Koh(2007)发现长期投资的机构可以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而短期投资机构则只有在盈余管理程度达到他们所能忍受的极限时才会发挥作用。张翼和马光(2005)、唐清泉等(2005)、吴超鹏等(2006)以及沈艺峰等(2006)则表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不仅没有发挥正向积极的作用,甚至会与控股股东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总的来说,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会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对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美国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由6.1%到48%用了47年,机构投资者才逐渐由“用脚投票”转换成“用手投票”施行股东积极主义。中国的机构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跳跃式发展已经表现出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相信随着机构投资者不断增多、QFll入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将更能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管理。提高市场效率。
但是以上研究仍有不足,因为虽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但大都是总结经济现象,并没有针对各种经济现象提出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具体动机与途径,这是以后的研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