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强化银行的内控制度与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独立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保证风险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绝对权力;形成自己独特的风险管理文化和风险管理技术,培养每个员工的风险意识,防止和降低内部作案与内部差错。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是保证“好银行”不会继续出现不良贷款问题的前提条件。
再次,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制度上彻底打破管理者“官本位”观点,克服官本位文化的影响,树立银行行长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商人的文化理念;有效地约束各级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一旦管理者出现失职导致巨大资金损失,要追究管理者责任,银行赚不了钱,管理者也要下台;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防止银行内部各阶层人员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
3.理顺政府、银行及企业间的关系,创造良好的交易的一个必备要素。在金融领域,信誉和履约成为金融交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决定性条件。金融体系能否健康稳定的关键要素之一是社会信用建设及其制度保证,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是防范和化解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必备要素。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实现银行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银行和企业问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由强制执行来实现银行债权。其次,司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不讲信用、有意赖债甚至废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国家也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执法部门公正严明,丝毫没有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最后,我们要快速推进信用体系的制度化建设,建立专门主管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大力倡导诚实可信的人文风尚和商业氛围,注重公民的信用培植和相应的法规约束,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考核体系和失信惩戒体系,发展独立的为国有商业银行授信服务的信用评估和客户查询服务机构。
4.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方面通过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途径,逐步降低国家在企业投资中的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从根本上扭转投资主体错位造成的国有企业经营不规范、效益底下的问题。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应彻底放弃行政干预,以股东身份委托有能力的经营者经营,达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国家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充分体现“干得好的,回报就多;干得不好的,及时换人,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起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大步推进,企业的整体微观经济效益明显上升,从而提高银行贷款对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