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成本法下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摘要:采取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情况,即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是大于、二是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本文用实例阐述了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现金股利;投资成本

  1成本法下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两种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就是说,在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每年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均为至上年末止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则投资企业对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首先要判断清楚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大于,还是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这说明投资企业累积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按持股比例应享有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份额,其中一部分或全部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对属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而对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而且,在以后年度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当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部分相对前期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仍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继续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当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部分相对前期有所减少时,其减少的部分则应作为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转回,相应地调整增加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种情况,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这说明投资企业累积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部属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且等于或小于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其差额已形成被投资单位的留存收益。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不但当期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而且,前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应全部予以转回,相应地调整增加当期投资收益。

  2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2.1第一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在第一种情况下,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正确确定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或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和当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对此,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一书中使用了下列两个公式:①“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2.2第二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正确确定当期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见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所以第一种情况适用的上述两个公式并不适用于第二种情况。
  因为当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如果用这两个公式来计算确定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就会导致累积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突破累积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限制,同时会虚增当期的投资收益。因此笔者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应采用下列两个公式计算确定当期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①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累积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一累积已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当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转回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例:A公司于20×5年1月1日购入B公司10%的股份,并打算长期持有。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取得投资后,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见表1:

浅谈成本法下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假定每个年度分派的现金股利都为至上年末止累积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A公司每年获得现金股利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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