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应积极发展房地产信托基金(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同时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组合化投资组合,聘请专业性顾问公司和经理人来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实行系统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

  2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国外公开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我国现在的信托计划披露较为简单,仅在发售时对信托计划涉及项目的内容进行披露.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则“轻描淡写”.缺乏透明度,无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相关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已成了发展房地产信托业的关键。有关方面就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尽快明确房地产信托基金在我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角色,理顺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体制,从而使房地产投资基金经营者与管理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着手制订各种相关规则如完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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