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社会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权威的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维护市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企业本身也是积极的督促,使企业注重维护自己的信誉,诚信经营,从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广告无孔不入,已经深刻影响着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无所不用其极,利用广告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是其常用的办法。
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屡禁不止,与发布广告的媒体信用缺失密切相关。发布广告的媒体只顾获取广告费,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给广告费就行;而等到东窗事发,撤了广告了事,对于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的疏于追究或是无关痛痒的罚款了事,根本无法制止虚假广告之嚣张?因为,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面前,那点小小的罚款根本无济于事。
基于现状,一方面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媒体所发布广告的真卖陛情况,予以媒体广告信用度评级,并予以公告,使那些发布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的媒体,失信于社会公众,诚信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也不在这样的媒体发布广告。如此一来,媒体为了自己的信誉与生存,必然会加强对广告的审查,不会轻易冒险发布虚假广告,因为这将攸关其是否能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应课以民事责任,例如,对因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应由制作虚假广告的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而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全面记载个人信用状况,如重大考试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等,并据此综合评定个人信用等级,作为能否获得相关金融服务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作为招工、入学(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参考。目前,虽然银行系统已建立个人金融信用记录,作为银行为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与风险预计,但其仅仅是个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个人综合信用状况。因此,由独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试信用、交易信用等,综合评价个人信用等级十分必要。
对于恶意透支、恶意欠贷、骗保、重大考试作弊、欺诈等行为,应对个人信用作瑕疵记录,并且信用记录有重大瑕疵者,如曾有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如会计、律师、国家公务员等。唯有把个人信用与其个人的前途发展与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真正形成“人无信而不立”的氛围,才能促使每个人注重自己的信用,才能真正使“诚信至上”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念。
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如各类娱乐明星、体育明星等,更应加强他们的个人信用监督。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拥有普通人所没有的影响力,他们代言的产品,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那么,应当把他们所作的代言,视为对产品宣传的民事担保,若系虚假宣传,则该代言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唯有如此,才能促使他们更加爱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与信誉,慎重做产品代言,而不是全凭商家信口开河,赚取代言费了事。唯有如此,才能改变漫天虚假广告,明星大腕云集的情形。在产品代言问题上谨言慎行,也是公众人物不辜负社会大众信任的基本责任。
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决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设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媒体广告、个人分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笔者针对市场诚信缺失提出的建构市场信用体系的一点粗浅想法。信用体系的建立,对每一个主体信用度的客观评介,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实际操作层面上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促使诚信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以形成秩序良好、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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