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现状及其监管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是:“人、船、港、滩涂”。一是以实行船员持证上岗为抓手,强化船员安全管理。职务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方可在渔船上任职,普通船员必须持有“四小证”和“基础训练合格证”。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二是以整治海水养殖生产秩序为突破口,强化滩涂安全管理。加强对养殖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下海交通工具和养殖人员要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施。对从事滩涂小取作业的船只,严格实行临时载客检验,未经检验的养殖船(艇)一律不允许出海。三是以港口“三防”为重点,强化渔港安全管理。整治渔港停船秩序,强化渔船停港值班制度,完善港口消防设施,取缔无证供油船、电焊船。四是严格执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船报废规定》,强化渔船管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未按规定检验的渔船、船用安全设施不全的渔船,一律不得出海生产。
  ◆积极探索海洋渔业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我国海洋渔业生产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捕捞许可制度,但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内陆非渔业劳动力的无限涌入,海上技能普遍较低,安全生产状况恶化。因此要通过实施船员持证上岗制度来探索渔业准入制度,凡从事海洋捕捞和滩涂养殖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证件后方可上岗。对使用无证外来人员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和业主的责任。
  ◆建立重点渔船追踪制度,强化签证环节的监督功能。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实施的好坏决定着事故预防的成败。应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渔船普查和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基础上,建立“高危”渔船和违规渔船“黑名单”,分发各签证点实施重点监控,防范重特大恶性事故;二是及时与签证点沟通海上、港口检查的情况,由签证点掌握隐患船舶名录,把住出港关;三是建立限期整改情况反馈制度,没有反馈情况的,坚决不予放行;四是建立范围广泛的违规渔船协查制度,加强系统内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合力,让违规者无处藏身;五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港监、边防、水利(闸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筑阻止隐患船只擅自出海的坚固防线。
  ◆组织捕捞渔船编组生产,引导渔民参加互助保险。针对渔船改制后,作业分散风险加大的情况,可以按照作业方式、作业习惯、船长住所等,采取大船带小船、钢质船带木质船,编组结对,明确组长;要逐步建立渔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渔民(捕捞)协会,提高新形势条件下的生产组织程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海上流动党支部,发挥党员在抢险救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了鼓励海难救助行为,应给海难救助基金扩容,对救援渔船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引导渔民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和船东互保,提高渔民和渔业单位化解灾害和恢复生产的能力。
  ◆认真执行渔船报废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根据《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船只以及虽到达报废船龄,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经维修改造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船只,实行强制报废;严格控制船舶所有人的延期报废申请。提高渔船的整体安全性能。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完善一批与渔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海洋气象预报系统和航标、通讯联络等基础设施;建立渔业海难救助机构,增强抢险救灾的应变能力。加速渔业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力争从技术上减少、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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