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房评估制度比较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房东补贴,联邦政府向房东补贴,补贴额为市场租金与贫穷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差额;住房券计划,住房券是用于领取住房补贴的凭证,只能用来支付房租,个人不能向政府兑取现金,持券人能自由选择居住地,地方当局按议定的“合理”房租给予补贴,但受益家庭必须按照家庭收入的30%缴纳房租,同时承担单独议定的房租超出部分,这种补贴方式促进了穷人与富人的居住融合,分散城区“贫民窟”日益严重的现象,减少社会隐患,消除种族歧视促进作用。不同于香港,类似于美国,荷兰政府采取租金管制方法,租金管制类似“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各类租房,特别是抵挡租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的方法,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控制的方法是:在业主和租客签订租约、议定房租时,必须以政府有关法规规定的管制租金为基本依据。根据荷兰法律,每年房租的增长率是一个定数,这个住房租金平均增长率是发放出租住房补助津贴的基础,也是发放人头补贴额定租金的基础,而且还是出租者和承租人用来判定租金是否合理的标准。(林文峰,2007:259)
  
  三、退出制度
  在廉租房的退出制度上,中国大陆和美国比较具有特色。在中国大陆,上海的廉租房退出制度具体,它把退出廉租住房对象范围的家庭划分三种情况:一是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二是现有住宅已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三是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对于自愿退出的家庭,政府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前三个月享受原租金补贴的80%,后三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在退出制度里,还由一个申诉机制,廉租住房申请人(区别于廉租对象)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这不仅体现了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种群众监督制度,更是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一种尊重,体现了廉租房制度的公正、公平以及效率的政策倾向。不同于中国的廉租房退出制度,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出现鼓励居民懒惰或钻政府福利空子的现象,它一方面严格规定住房补贴的申请资格和“按收入交房租,按人口分住房”的补贴标准,另一方面鼓励低收入家庭购房方面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对利用抵押贷款购建自己房屋的家庭,可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第二,对各种发行的支持居民购房的抵押债券利息不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说,而这一资金的使用者根据规定主要是第一次购房的低收入家庭;第三,需要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信贷证书,拥有这一证书的低收入者由于获得了税收的折扣,并提高了归还贷款的能力,从而能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支持。因此,当受益家庭收入增加到用收入的30%交房租不如买房划算时,会促使他们主动考虑退出。
  
  参考文献
  [1]文林峰,城镇住房保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4月,P234
  [2]刘颖,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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