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巨灾风险债券的契约条款设计机制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二、从条款设计看巨灾风险债券的履约保证机制
   
  根据债券契约条款设计理论的一般观点,债券契约条款设计所应包含的一些因素包括现金流结构、信用结构与期权结构。以下结合巨灾风险债券的特殊之处,试从这些方面来探讨其契约条款设计较一般的债券的共通与特殊之处。
  (一)现金流结构
  即资金在何时,以何种数量,向哪方流动的结构,这是融资契约的最基本结构。包括三个方面:
  1.期限问题。对一般债券而言,期限越长表明债券本身所包含的违约风险越大,从而要求的回报率就越高。对巨灾风险债券而言这一基本原则也是成立的。特殊之处在于,巨灾风险债券回报率的高低,还特别依赖于巨灾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本金利息的风险程度,即巨灾事故发生概率越高,越有可能触发债券对(再)保险人的支付,投资者对其本息的要求权越有可能丧失。当然,不同种类债券(本金保证型、本金利息均保证型及均不保证型)对本息的规定对于投资者本金的风险程度不同,要求的回报率自然也不同。总之,对PIE灾风险债券而言自然因素(巨灾事故发生概率)与债券本身条款的设定对其收益率的影响相对于期限的影响更大,这是巨灾风险债券相对于普通债券的一大区别。
  2.利率问题。在利率问题上巨灾风险债券类似于一个浮动利率债券,具体来说,在巨灾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尚未进行赔付的情况下,投资者预期债券的触发支付在即,从而存在吞食自己本金和(或)利息的可能性,因而市场对其需求倾向于下降,为平衡供求关系,巨灾风险债券的价格会倾向于上升,利率会倾向于下降。
  3.还款方式。在此问题上,巨灾风险债券和一般债券类似:它一般都是在期末一次性支付投资者本息(未发生巨灾事故的情况下)。相对于定期支付本息的情况,一次性还款对发行人的有利之处在于可能最大限度地占用这笔资金。但是,也存在弊端:首先,债券到期需要支付一大笔现金,如果发行人现金短缺或安排不善有可能出现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其次,从投资者角度看,一次性还款等于是将应收利息再“强迫”投资于这种债券,从而使其本息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本金保证型和本金利息保证型的巨灾风险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人来说都有益处。
  (二)信用结构与期权结构
  这二者构成了债券履约保证机制的核心内容。由于借款人可能违约从而破坏既定的现金流结构,因此单有现金流结构并不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为了实施进一步的保障,投资者可与借款人就信用问题达成若干协议,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或者要求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关于信用支持方式方面的契约条款即为债券的信用结构。此外,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根据现代财务资本结构理论的观点,负债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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