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永嘉县农业品牌建设及建议(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2与周边县市及我县工业领域品牌建设比较
2.1周边县市的政策情况
平阳县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06〕192号)等政策,鼓励农业品牌建设和发展特色乡(镇)村。充分挖掘资源潜力,扶持肉蛋鸽、马蹄笋、特早茶等特产发展,每年安排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100万元以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农、林、渔、畜产品基地、现代农场、效益农业、效益示范户等标准化、绿色化、设施化建设。积极培育发展各类农业特色乡(镇)、村,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产业特色乡(镇)、村,经县级有关部门考核评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命名。被评为农业特色乡镇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农业特色村的,奖励1万元。在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培育知名品牌等方面的政策与我县基本相同。
瓯海区出台了《温州市瓯海区鼓励优势农业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温瓯政〔2003〕89号)等政策,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贴息项目;获得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获得省、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农产品出口创汇值达到50~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1万元、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奖励政策基本与我县相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奖励100万元,“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奖励10万元,“温州名牌”产品、“温州知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奖励2万元;给农产品参加各类农博会、展览会的,补助0.2万元,获得一等奖的奖励0.3万元。制订和完善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产地环境、技术规范、产品质量标准的,每一个标准体系补助1万元,高山蔬菜基地制订标准和规划,每个补助3万元等。
2.2工业领域品牌建设政策
为了加快培育我县优势企业,推进品牌战略,提高我县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强品牌企业的国内外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我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快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的若干政策意见》(永政发〔2005〕26号)、《关于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05〕27号)等一系列政策意见,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工作。鼓励企业争创市、省和国家名牌产品;争创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款1 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缴纳税款1 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名牌产品”、“温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缴纳税款2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缴纳税款2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等。同时,加强标准化管理工作、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品牌保护以及品牌战略的宣传和研究,发挥品牌效应。
3品牌建设建议
3.1继续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的以奖代补。
3.2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龙头企业的贴息项目
我县农业龙头企业资金难是个突出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应安排贴息项目,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促进企业发展。
3.3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
农产品每注册1个商标,给予补助0.3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温州名牌产品”、“温州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
3.4继续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科技创新水平
对通过县质量监督局组织专家组验收的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性项目,给予“以奖代补”3万元;对农产品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前3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农产品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前3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农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前3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农产品农业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前3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3.5加大营销推介力度,促进农业品牌建设
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确保各类农博会、展览会组织参展工作,同时对获得展览一等奖或金奖的产品,予以奖励0.5万元。
下一篇:浅论会展经济的作用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