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并购中相关利益方的博弈(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同时,由于主并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权钱交易,目标企业成为了寻租并购中的损失承担者。从社会层面来看,不仅阻碍了正常竞争,而且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我们称之为社会成本。既然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管理者,应该对这一社会成本负责。由此便形成了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博弈行为,政府必须在创租收益和社会成本之间做出权衡。这其实也是政府“公共利益”假设与“经济人”假设之间的碰撞。在合理的政府管制制度下,政府会制定利益补偿机制,使得目标企业的损失部分社会化,从而使政府在企业并购中多目标博弈的结果更趋于均衡合理。
并购双方之间的博弈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显然是一种博弈行为。对并购企业而言,为了实现其投资效用的最大化,总是希望能够获得更为详细且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对被并购企业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以进行合理的决策。被并购企业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同样会关注项目盈利能力、费用水平等方面的信息。如果在其看来接受投资项目能给它带来很大的收益,那么,为了能够争取到投资,就必然会向外界提供关于本企业的各种财务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之用。但在其提供信息的时候,往往为了争取到投资或提高收购价格,少披露、不披露甚至歪曲披露企业的某些财务信息。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收购这种投资行为的根本动机在于利润最大化,并购方为了获得目标公司,往往出高价收购,导致并购溢价。并购溢价,理论上是购买价格和目标公司内在价值之间的差异,是收购公司对未来并购收益的折现。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并不成熟,还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和结构性矛盾。并购特征和目的也并不跟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样,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动机:买壳动机。一些公司不具备重组实力,也没有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之所以入主上市公司,就是看中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投机动机。一些从事投资业务的各类机构,以自己的专业眼光找到一些公司,收购控股该公司,然后又转让该公司股权,获得溢价收益;资产变现,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资产变现是指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以后,将自身的资产以较好的价格出售给上市公司进行变现,套取上市公司的资金。所以,并购对目标企业也是存在风险的,如果并购方动机不纯,目标公司不仅经营得不到改善,企业得不到发展,而且有可能在并购公司的“掠夺”下,越来越糟。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
与大股东相比,小股东在信息获取程度方面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在对企业经营政策影响上有极大差异,这就有可能导致大股东借助其有利地位而侵害小股东利益。大股东借助于代表自身利益的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经理)实现对企业的控制,这样就造成了在选择并购项目的时候,大股东往往是主要和关键的决策者,而小股东在并购决策中几乎没有话语权。
另外,小股东之间也存在“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选择。小股东处于股权分散的境地,要与大股东就并购决策行为进行博弈,小股东之间需要联合起来,从而增强与大股东抗衡的力量,但这往往需要支付较大的成本,部分小股东鉴于与大股东抗衡的预期后果是极不确定的,因此,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搭便车”,这非常不利于小股东积极与大股东进行博弈,以确保在并购过程中的自身利益。在并购决策监督过程中,大股东利用小股东在决策监督过程中采取“搭便车”策略的机会,实施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当面临着大股东对自身利益的侵占,中小股东的选择也往往只能是忍辱负重,或者“用脚投票”,选择退出。
参考文献:
1.曹玉贵.企业并购交易决策博弈分析[J].经济经纬,2005(5)
2.刘勇.企业并购中政府行为的目标选择与寻租分析[J].经济评论,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