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结合部非农建设用地节约与集约利用刍议(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3、有利于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和经济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以基础建设为主体的建设项目对土地的需求增大,大量占用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但长期以来形成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我国付出了巨大的土地代价,一些地方政府总以为用地指标多多益善,占地越多发展越快,盲目兴建开发区,随意圈占土地,城镇建设大面积扩张,土地利用率低下;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与超前建设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区域耕地数量锐减、土地利用粗放,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压力与日俱增,而实现城乡结合部非农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正是缓解这一压力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二、城乡结合部非农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粗放经济增长方式的,导致粗放的土地资源利用
  由于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投资主体往往是各级政府,投资意识和行为脱离企业经营规律和市场需求,在规模上求大、在结构上求全,使得大量资金流入低水平、低效益的重复项目建设。
  再者,由于土地管理是以保证项目用地为主要目标的,土地配置主要是划拨方式,土地的国情意识、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尚未全面树立,因此在用地行为上,普遍存在多占地、占好地的现象,导致对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严重影响着土地的集约利用。而城乡结合部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集约节约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2、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没有树立,调控引导作用不明显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编制实施了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规划在引导土地利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经过十年的实践,规划已显露出了局限性。
  一是规划编制多数不是由专门机构承担,编制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二是规划实施的强制措施不够有力。有些规划编制后没有向社会公布,对用地单位没有起到导向作用。三是规划的法律效力较弱,随意调整规划或违反规划的行为时有发生。
  3、土地合理利用的指标体系不完善,土地供应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
  由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指标体系不完善,对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辩证关系的认识存在偏差,片面强调局部、短期效益,缺乏全局、长远考虑,忽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内在统一,把两者割裂开来,发展的层次不高,急功近利,在城乡结合部土地供应上普遍采取低门槛政策,基本上是有求必应,要多少给多少,土地资源的粗放利用非常明显。
  4、土地利用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粗放用地行为和违法用地难以制止
  长期以来,在土地利用上重事前审批、轻批后监管,对不按用地批文和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不按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建设、擅自转让土地的问题,没有严格监督,违法者也没有被追究责任,纵容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囤积土地、圈地倒卖行为,加剧了土地供需矛盾。另一方面执法主体多是“以罚代法”,处罚较轻,造成违法成本低,对集约节约用地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城乡结合部非农建设用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的影响因素 
  在城乡结合部区域,从动态的角度看,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在发生变化:一是社会经济需求以及由此而诱发的各种用途土地收益能力的变化;二是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三是合法性限制以及由此导致的城乡结合部非农建设用地供给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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