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戴义刚:非正常损失产品涉税会计处理浅议[J].财会月刊,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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