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运输产业中的反垄断与规制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摘要:垄断就是国家或企业独占市场资源,反垄断就是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干预的手段。而对我国运输产业而言,垄断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如何进行反垄断和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的规制,是一个值得深究的话题。本文结合《反垄断法》和对我国运输产业的认识,谈谈对反垄断和规制问题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运输产业;反垄断;规制问题


  中图分类号:F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要研究反垄断及规制问题,就要明白垄断的界定以及如何规制垄断的问题。本文就从这两个方面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一、对于垄断的认识问题
  在传统意义上,所谓的垄断与反垄断,只是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对于运输服务的消费者而言,运输产业的服务质量低下,消费成本高,而消费者对于这种情况没有发言权,无力改变这种现状,自然认为是垄断;而对于运输企业来说,认为运行成本高,自己要进行全面考虑,而且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自然不是垄断。同时,关于合理性与合法性,现行的法律和经济学的认定也有分歧,这就导致垄断的界限不明,对垄断的规制也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对垄断干预与否的依据是市场失灵理论,而共用品、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理论的三个基本要素,从这三方面看,公路、水运、航空都不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所以也就不存在垄断,铁路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的环节,但也不能判断整个铁路行业就是垄断行业,所以经济学对待垄断的判断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需要保持“垄断——性质——规制”三者之间的统一。比如:对自然资源的垄断需要的就是规制,而不是反垄断,因为国家不允许矿产的私自开采;而自然垄断和“市场准入限制”存在逻辑矛盾,如果自然垄断,就不允许“市场准入限制”,如果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就不存在自然垄断;当共用品出现市场供给不足,或者不供给的局面时,就需要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而非共用品则根据市场调控,政府不进行干预。而公路、铁路、水运、航空都不是共用品,所以这些行业国有化或者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就不存在。
  二、如何规制垄断
  既然垄断可以导致市场失灵,那么就从市场失灵理论的三个要素入手,具体分析一下如何规避垄断。
  1.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指无法竞争或者不适宜竞争产生的垄断。但具体到运输产业,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如果运输产业存在自然垄断,那么运输业务就不存在竞争,但是实际情况是所谓的垄断行业如:煤、石油、电力等都有竞争性业务,而垄断性的业务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成缩减趋势。那么政府对自然垄断的干预只是对运输产业的垄断性业务进行规制,而对竞争性业务则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调整。政府对于自然垄断进行经济规制的主要的手段有两种:公平收益率规制和价格上限规制。这两种规制都缺乏对运输产业的激励措施,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会导致运输产业的进取心不强,效率低下,形成得过且过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在运输产业引进公平竞争机制,而对运输产业的自然垄断环节进行干预。具体做法如下:(1)整个运输产业引入竞争机制,适用《反垄断法》。(2)对于运输产业真正的自然垄断,政府要进行经济规制,而自然垄断以外的环节都适用《反垄断法》,而对争议较大的铁路行业,豁免尺度从严。(3)对于运输产业中的垄断环节滥用市场支配权的问题,在《反垄断法》中也有规定,禁止运输行业利用自身垄断优势,排挤或阻止相邻竞争性市场。
  2.共用品。共用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具有“非相克性”和“非排他性”。“非相克性”是指一个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质量和数量,不会给其他人的消费增加额外成本。 “非排他性”有两层意思,一是个人消费一类产品时无法排除他人消费同类产品;二是即使排斥他人消费,要付出高额成本,这样是不经济的或者不被允许的。例如:国防、公共设施等。而对于私用品,则交由市场自行调节。而相对于运输行业,大多不具备共用品的特征,因此政府对运输产业在共用品的经济特征要求如下:(1)运输产品具有“排他性”,不属于共用品,政府不给与规制。(2)在运输业内的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相关产品不是共用品,政府不与规制。(3)铁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因此不属于共用品,政府不予规制。(4)共用品虽由政府提供,但也可由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生产。
  3.信息不对称。在经济领域,信息不对称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具体到运输产业,就是消费者和运输产业对运输成本的信息不对称,其中以铁路的问题最为严重。信息不对称分为两种,一是固有的信息不对称,如二手市场、保险市场等;二是由于垄断导致的竞争不足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其中后者是政府反垄断和规制的重点所在。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自相矛盾:如果运输产业存在信息不对称,是因为缺乏竞争,运输成本不明确,那么就应该将运输产业市场化,引入竞争;但是如果将运输产业市场化,有了竞争,运输陈本明确,那么就不存在成本信息不对称,这样的话就不能以信息不对称的理由将运输产业市场化,所以不能以竞争不足作为政府反对市场化的理由。针对这种局面,政府可以如此应对:(1)在交通运输大多数业务中引进竞争机制,用竞争规范运输行业的行为。(2)对于运输产业需要保留垄断的环节,可以采用“激励性规制”的办法,刺激运输产业前进的动力,摆脱运输产业由于垄断产生的惰性。(3)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让运输产业中无垄断的业务交由市场来规范。
  总之,对于运输产业的存在的垄断问题,政府只有实行市场化经济体制,对垄断的环节进行规制,对必须保留的垄断环节适当进行豁免,这样才是遵循经济理论的规律,改变运输产业垄断的基本策略。
  参考文献
  [1]邓煌.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J].经营管理者,2011(13).
  [2]于立,吴绪亮.运输产业中的反垄断与规制问题[J].中国工业经济,2008(02).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