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企业在债务重组中的利润操纵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摘要]在日益发展和完善的中国,由于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债务重组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与范围、损益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等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但在实施修改后的新会计准则过程中企业仍然存在借由“债务重组”名义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本文拟对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操纵利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债务重组;上市公司;利润操纵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7-0113-02


  1引言
  新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而旧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从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字面定义来看,不同之处主要有:①新准则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其中“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②新准则还增加了一个必要条件——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指债权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价值偿还债务。③“裁决”与“裁定”:虽然二者仅一字之差,但传达出的意思却有较大的区别,企业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做出裁定;裁决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和仲裁机关做出,用在这里不适宜。以上三点是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的完善,从总体上来看,新准则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体系,显著地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并指导着债务重组交易行为的有序进行和规范化。
  但是新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有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利用其中的空子进行暗箱操作,而目前在我国的债务重组案例中,报表性的债务重组占较大比重,其中相当大部分是以粉饰财务报表为目的而进行的虚假债务重组。
  2利润操纵的可能性途径
  无论是在实行新准则时期还是旧准则时期,在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中,都存在着利润操纵这一现象,究其本质,都是利用准则中对具体名词、度量标准的模糊规定来达到的。
  2.1公允价值是否处理公允
  债务重组新准则中重新采用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属性,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从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当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信息对称,两者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且任一方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出现财务困难、清算期或处于市场的弱势)时,双方完成交易的价格才显得足够公允。而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在不断完善,但还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正确把握还有一定的困难,而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债务人都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权益的公允价值计价。那么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公允价值的引入无疑增加了企业管理当局根据自身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自由度,这样企业便可以顺着现实的漏洞决定自身是否需要通过债务重组这一方式,或者为了实现双方“共赢”来选择与谁进行债务重组,或自由选择重组的金额及时间来达到既定目的。中国证券报曾披露:在每年的五六月、十一二月会出现大量的债务重组现象;另外,公允价值是由交易双方完成交易而自愿支付的价格,这种自愿就赋予了交易主体对价格选择的较大随意性。在实务操作中,这种现象在关联方交易中较为普遍,为了让财务报表更美观,需要方就以债务人身份通过债务重组获得收益,并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在表面上以看似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而实际上,只是向外界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合同文件并未被真正执行,而报给外界的财务报表只是虚构而已。尽管在新准则中,对债务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做出了规定,但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并未披露出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数据,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这一准则操作利润提供了机会。
  2.2定义中对具体名词的界定模糊不清
  新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出现财务困难,必要条件是债权人做出让步,二者必须同时满足。其中,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那么,出现财务困难的具体认定是什么,让步的程度又是什么,在准则中都没有具体的量的阐明,只是给出了质的情形,上市公司在此又可以找到操纵利润的入口了。一方面,发生财务困难中的“其他方面原因”情形确实难以界定或列举,不能归属于“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形都可以列入“其他方面原因”,这就增加了具体认定的模糊度和企业对利润的可操纵性;另一方面,“让步”所包含的具体情形并未完全规范,列举出来的确实是涉及债务金额的实质情形,但是“让步”不仅包括对合同中规定的价款、酬金等的让步,对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修改也属于“让步”范畴。在这种情形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如果债务人有能力用现金偿还减免后的债务金额,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通过存货或其他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只要债务人同意,这种情形就属于准则定义的范畴。那么,对于希望通过转移利润来规避缴税的企业,这无疑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好方法。并且对于关联企业来说,这种方式具有更合理的操作性。
  2.3损益确认方式的改变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资产转让损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损益)。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不仅支付对价与债务账面价的差额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利用评估机构对非现金资产评估的局限性人为地调高所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提高其公允价与账面价的差额,进而获得更多的符合企业利益的收入。因此,对于一些债务负担严重或者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债务一旦获得全部或者部分豁免,由此带来的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如果债权人让步较大,便可以大幅度提升其利润总额和每股收益水平,这样对于当年亏损的企业就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这一方式来调节当年的账面利润了。这样就给一些PT、ST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机会,由此便出现了一批亏损公司、“戴帽公司”年年亏损、年年重组的现象。

  3对此提出的建议
  3.1完善公允价值计量体系
  公允价值的合理运用不仅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实施环境,同时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评估机构的公正鉴定也不可或缺,更重要的是,需要确定公允价值的会计主体应自觉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首先,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各个市场主体的协作以及政府对成熟的、较为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逐步建立;其次,建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资产评估体系也迫在眉睫;不容忽视的是,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下,企业管理层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按照准则处理会计业务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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