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我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配置方式,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银行、信用社从严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以市场需求为基础,调剂市场资金供需矛盾,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又存在许多消极作用: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影响正常金融业的发展、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经济纠纷频繁、影响社会稳定,等等。
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应当采取“正确引导、兴利抑弊、促进发展”的原则。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首先,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疏导”。民间借贷危机凸显出我国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开放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对待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市场,要采取改革的办法对其进行疏导和规范,切忌一味采取“堵”的办法予以压制。一方面,要加强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政策上的引导可以加强人们对于民间借贷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要利用政策宣传、融资知识教育、法制建设等多种手段,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要有效引导民间借贷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要积极成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和民间资本的管理中心,认可民间资本,有效的疏导它,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阳光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二,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尽快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体制内管理。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将其纳入体制内加以管理。民间借贷如地下钱庄的存在,主要是由于金融压抑。温总理说:“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因此,要彻底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根本路径是开放金融。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尽快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体制内管理。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同时取消限制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规定。
第三,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金融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如采取金融资产证券化,提高金融资产流动性,增加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管道;或采取存货质押贷款,增强贷款的流动性,降低银行的信贷经营风险等。这些措施均可以有效拓展融资渠道,以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同时,金融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第四,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太高,已经大大超出现有的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致使金融风险越来越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规范民间借贷。要特别强调民间借贷利率只能够在国家允许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要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党政干部要严肃查处。
第五,多措并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各级政府要搭建好银行、担保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融资桥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二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发挥作用,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树立为企业服务的理念,想方设法为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三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资信评估体系。引导企业注重诚信建设,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信用贷款比例。四是通过减税降费,缓解中小企业成本上升压力。目前中小企业面临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税费负担过重、融资成本过高和原材料价格上涨过快四重成本压力。对于劳动力成本上升和原材料价格上涨,政府似乎无法采取措施对其进行直接干预;但对于融资成本上升和税费负担过重,政府却有很大政策施展空间。尤其在税费减免方面,政府完全可结合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力度更大的减税降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