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收入分配理论及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摘要】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理论同实践相结合,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个人收入分配理论。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收入分配面临着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等突出问题,收入分配改革势在必行,加强对相关分配理论进行研究和解读就变得十分必要。

  【论文关键词】分配理论;按劳分配;贫富差距

  一、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

  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可分配的份额不是社会总产品,劳动所得不是不折不扣的,而是应当作出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的那部分消费资料。马克思同时指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
  按劳分配具有无法比拟的先进性,它反对凭借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否定不劳而获和少劳多得。其局限性集中体现在按劳分配中的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权利”,[2]平等只是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作为分配的标准上,不平等是以承认劳动能力差异的天然特权和同等劳动能力而因家庭人口不同带来的富裕差别而言的。

  二、按劳分配理论中国化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分配关系问题,一方面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实际提出要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指出:“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三、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所面临的困境

  (一)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悬殊、收入结构不合理
  国际上普遍认为基尼系数超过0.4这个警戒线就会危机社会稳定。国际权威机构的研究表明,201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突破0.5。由此可见我国收入差距已较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结构呈“金字塔”型,中等收入者阶层数量严重不足。在发达国家,中等收入者比重一般在40%—60%以上,而2003年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仅为19%。这种“金字塔”型收入结构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低
  在美国,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为10:10:80,日本为10:15:75,我国则为33:30:37。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政府和企业的收入过高,挤占了居民的收入。居民收入增长缓慢会造成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的50%左右,在中国这一比例则不到10%,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低,资本回报的比重日益攀升,这种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也是导致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三)微观分配机制的系统性“缺陷”,收入分配缺乏规范和秩序
  微观分配机制的系统性“缺陷”表现在工资决定机制的不合理、工资增长机制不完善、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很多企业工资决定主体不明确,由经营管理者说了算,尚未形成一个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发展而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
  收入分配缺乏规范和秩序具体表现为:国企中对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水平和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控;公务员工资制度外的各种津贴补助名目繁多,标准有待规范;事业单位改革滞后,很多事业单位既享受行政机关的福利又享受企业化管理的创收机制;一些企业任意压低、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一些非法收入,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以权谋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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