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到位定位:析创建和谐农电的抓手(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3.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到位
农电部门只有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才能顺利地实施各项工作。如农网改造工程及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市、县两级政府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全力指导协调这项工作,规定农网改造施工中所发生的占地、压地、毁青、砍树等由乡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这就为施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避免了农电部门与村民的直接交涉而带来的弊端。各县(市、区)还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三线保护办公室”,这就为侦破涉电案件,打击涉电犯罪分子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因此,维护和保持农村供电秩序仅仅由农电部门孤军作战势必显得势单力薄,非得依靠农村各级政府的支持不可,非得与公安、司法、土地、林业、工商、财政等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不可。
笔者认为,保持农村供电秩序的和谐局面,就是捍卫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基本原则。农村供电秩序的和谐是创建农电和谐的前提,“三个到位”尽管不是工作的全部内容,但是真正做到了“三个到位”,创建和谐农电就有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保持农村电工队伍的和谐是创建和谐农电的基础
从整体上来看,无论是在农网施工中,还是在平时营业服务中,绝大多数农村电工的心态是健康的,在工作中发挥出比较高的热情,可以肯定地说,这支队伍以崭新的面貌成为农电事业的主力军。所以,关注农村电工,善待农村电工,尊重农村电工,是农电事业和谐发展的根本所在。然而,由于农电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全面解决,国家缺乏对农村电工一体化管理的配套政策,在农村电工管理上仍然是农电事业的一个薄弱环节。笔者认为,既然“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那么对于建设和谐农电事业的主体,即农村电工队伍就必须解决好“三个定位”的问题。
1.用工性质定位
农村电工与农电企业签定《农村电工劳动合同》,这就是对农村电工的定位原则。这种定位原则既彻底消除了职业终身制的弊端,又明确地界定、维护了农村电工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充分调动农村电工的积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那么,在这个定位原则的指导下,农村电工成为农电企业名副其实聘用的合同工,理所当然成为农电职工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将党员农村电工的组织关系落户于所在单位,工会将吸纳农村电工作为工会会员,而决不能再将他们或看作“离土不离乡”的农民,或看作临时雇佣的农民工,应提高农村电工与农电正式职工平起平坐的自信心。
2.劳动待遇定位
根据目前的国情、企情、民情实际,在确定农村电工的劳动待遇时,要做到“合法、合理、合情”,这就是要依据《劳动法》以及《农村电工劳动合同》,必须保护农村电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农村电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为农村电工交纳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各种劳动保险。对于农村电工超定额劳动的部分,或在奖金的发放上,应该制定合理的标准,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在具有条件的农村供电营业所,对农村电工还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决不能再沿袭“吃大锅饭”的老路,这样有利于农村电工多干、干好的积极性。另外还要合情,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和鼓励农村电工开辟第三产业,实行有偿服务,尽量增加农村电工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收入。
3.教育培训定位
对农村电工加强教育培训,不仅是巩固农电体制改革成果的需要,也是提高农村电工专业素质和技术技能的需要,使其道德水准和思维方式等方面与农电正式职工同步发展。要广泛地开展职工道德教育和优质服务教育,从培训安全和营业知识入手,增强服务能力和业务技能。还要组织他们学习《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遵循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农村电工实行动态考核制度,被聘用电工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被辞退电工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束,不能胜任其所担负的工作的农村电工经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则不能继签劳动合同。
“三个定位”正是结合了农电事业的实际情况,维护了农村电工的根本利益,是建立和谐的农村电工队伍的关键所在。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对农村电工队伍实行了“三个定位”,从而使农村电工队伍得到了稳定并发展壮大,为创建和谐农电营造和谐的内部环境而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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