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违约案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解决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根据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是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方式,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它强调的是对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继续履行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第一,前提是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并且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第二,要求履行的合同义务在法律上能够履行或者适合于履行。第三,违约方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并且继续履行在经济上合理可行。如果违约方没有能力履约,继续履行就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和效益原则。
  2.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
  继续履行最主要表现形式是限期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即给与违约方一定的宽限期。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方式。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一般认为,法定的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必须有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其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是解决损害赔偿的关键。目前,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原则和方法主要有如下两种。首先是《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就是完全赔偿原则,该原则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次是根据我国《合同法》113条规定,对于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等履行利益的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务。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了违约金的违约承担方式。违约金常见的分类有两种。一种是从性质上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另一种是从形式上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具有强制性,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方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约定违约金是指支付的数额及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违约金被视为当事人对事后发生损失的预先估算,因此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与实际损失有些出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减或适当减少。如果没有实际损失的发生,或可以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而违约方主观上又非故意,则可以免除违约金责任。惩罚性的违约金只是例外,只有在违约方主观上迟延履行的情形下才不可免除。
  (四)定金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定金也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我国学者认为定金是一种违约定金。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条内容,法律使用的是“不履行”,指债的履行期已到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此是违约定金而非解约定金。而定金的证约作用是定金的天然具有的功能,不宜认定为性质。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二者只能选其一。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