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讨经济权力与权利经济的关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3、经济权力进入市场的限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控权”,对于干预市场的经济权力同样要从“控权”的思想出发,保证经济权力的有理、有利和权利的实效和实现。

  3.1经济权力的主体法定。权力不可能是普遍的,人人有权即是人人无权。经济权力的特点也要求权力主体不应是一般的国家权力主体,而应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或有权机关授权的经济权力主体。必须区别行政管理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两种角色,实施行之有效韵经济干预。主体法定还要求经济权力主体时相对排他性,某种经济权力只能由法定的某类主体行使,其他国家组织不享有此权力。这种主体对权力的独占有利于确定各部门在经济干预中的各自角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2经济权力行使的价值限制。国家经济权力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价值,即法律预先设定的价值目标,脱离此法定价值的干预,当属违法。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方向,作为规范国家经济权力的法律价值,当选效率。经济权力干预市场以效率为追求,也是以效率为限制。权力干预不效率则不干预,市场不效率则有效地干预。

  3.3经济权力的内容和行使程序的限制。这种限制也是法治要求“控权”的基本内容,即权力内容法定及权力程序法定。经济权力的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既不能出现越权干预,又要避免因权力真空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为和不为皆有法可依。经济权力的行使程序应当由法律具体规定。经济权力干预市场有很多是以惩罚性、强制性方式出现的,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到权利主体的市场利益,容易造成权利人的对抗,甚至集团性反抗。为了干预的有效和市场整体利益,干预行为除了在内容上合法、有理,更要在程序上严谨、规范,使经济权力的干预能受到被干预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可,合法有效地完成干预。

  3.4经济权力的责任和权利救济的完善。权力主体在依法享有权力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权力的其他方面一样,经济权力的责任也是法定的、强制性的,若权力主体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它造成的不利后果。与权力的责任相对应,在法治社会中,要求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即当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主张权利,恢复正义。一方面,这是对权力进行的有效监督。权力的行使受到不同层次的监督,对权力主体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并能通过一定的方式预防和阻止权力出轨。另一方面,权利救济要求通过司法途径开放与畅通。在法治国家中,权利与权力冲突的最后解决途径应当是法律途径,要保证权利侵害案件的可诉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使权力的滥用受到制约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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