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缺少权威资信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的重要基础。信用评估的机构,是向需求者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是为了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报告,以汇编或评估消费者信用信息为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任何实体。其基本工作是收集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而我国只在极个别的城市拥有类似的机构,数量少且相互不能沟通。
(五)缺乏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居民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公安、街道、单位、工商、税务、银行、保险、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另外,在商业银行内部,各家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互相独立,缺乏同业信用记录的有效沟通由于各部门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与数据仍处于封锁状态,从而严重阻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步伐。
四、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模式。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从道德层面强调信用意识、信息来源条块分割、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高的国家,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档案体系是不现实的,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打破对信用数据的垄断。因此,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政府在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立法和加强执法,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打破对信用数据来源的行政垄断行为,为信用报告机构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
(二)完善个人信用档案法规体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是涉及全体公民利益的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其政治性、法律性都非常强。因此,必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管理。如要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应明确商业银行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方式、使用及传播限制等内容,为开展联合征信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制定《商业银行贷款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程序、贷后管理、清收做出规定,建立对恶意欺诈和非法侵占银行资产等不良行为的惩处制度,逐步以金融部门的个人档案为基础,培育公民个人的信用档案意识。
(三)建立个人档案营运中介。个人档案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所以要鼓励发展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档案中介公司,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个人征信机构在法律保障与规范下,利用自身资源搭建起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各数据系统的信息高速传输通道,在法律规定和系统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所需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检索,并提供各项在线服务。在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基础上,断拓展服务范围,为银行、保险、汽车、广播、住房贷款、家庭装修、休闲、制造、出版、零售、电信和公用事业等众多行业提供个人信用产品服务。
(四)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也要走法制化的道路,通过法律的规定对行业情况进行规范。对诸如征信行业的监管机构、行业准入标准、成员问的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信息的范围、使用信息的范围、数据的所有权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由行业协会牵头协调各个人档案公司共同制订征信行业的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信用报告的标准文本等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征信公司的技术进步,更重要的是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互通提供便利,便于社会各方面为其提供来源丰富的信用信息。
(五)加快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人才培养。在信息时代,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不仅涉及到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更重要的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并进行评价。这个过程需要各种知识,包括市场信息、财务规定、各种法律和法规、信息采集、数理分析、统计分析、数据库、网络计算机软件技术、档案分类和处理等各个方面。据估计,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将达50万。然而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无论在长期教育还是在短期培训方面都极为缺乏,加快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已经刻不容缓。所以,应针对个人档案从业人员的不同需求,开展不同层次的专业常规教育和短期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