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及其防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01-09

  摘要:信贷风险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主要障碍。国家也采取了施工办法来化解信贷风险,但本文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经营转制后应以防范信贷风险为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信贷风险;不良资产;信贷资产

  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但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银行信贷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贷风险仍是国有商业银行最大、最突出的风险。尽管商业银行采取了许多强化风险管理、优化资产结构的措施,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加强了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但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仍居高不下,这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解决了这个风险,不仅能够缓解商业银行超负荷经营的矛盾,而且还可以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改变负债经营的状况,提高低御“金融风暴”冲击的能力,使各大商业银行有效、有序地营运。为此,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防范工作。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当前,我国有不良资产量多面广、积累加速。就其原因,主要是产权制度的残缺、市场机制扭曲、管理体制不顺、信用基础薄弱所造成的。具体表现为:历史沉积性、政府干预性、市场盲目性、道德困境性、管理失误性、法律缺陷性。

  (一)、历史沉积性风险。传统的产品经济模式和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下,银行成为国家的出纳,企业没钱找银行要,企业亏损有国家承担,加上企业既不能破产又没有弥补来源,只好继续向银行贷款,实际上风险集中在银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企业自有资金过少,支撑企业营运的资金大部分由银行铺垫,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体制不完善,社会信用混乱,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都造成了银行不良贷款。且没有更多的转化渠道和分散途径,只有通过企业贷款向银行集中,使银行信贷风险具有普遍性和难控性,商业银行承担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成本。

  (二)、政府干预性风险。各级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为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要求企业“大干快上”,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新上项目,或者为了各种“安定团结”之类的政治需要,过多地插手企业经营权、投资权、改制权,迫使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造成银行贷款被动受损。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片面追求任期效绩,好大喜功,重长期轻短期利益,重局部轻全局利益,重地方轻中央利益,片面追求产值数量、项目数量、改制数量,结果助推了一次次的经济过热,并直接或间接地给银行实施压力,迫使银行贷款,导致贷款质量先天不足。

  (三)、市场盲目性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借贷双方都要对借贷行为的经济前景进行预测,只有借贷双方预计将来均可得到补偿,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借贷行为才会发生。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引发市场经济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银行借贷资金风险加大。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决策的依据。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市场法制不健全,信贷项目要素的信息不充分,这必然带来信贷决策的盲目性。信息粗略、滞后和失真可能与经济发展前景不一致、不协调而使信贷决策失败,从而扩大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性。

  (四)、道德困境性风险。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和个人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企业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收入最大化,精神道德上的约束力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用观念淡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名目和方法,有意识地逃、废金融债务。

  (五)、管理失误性风险。从银行内部环境看,员工风险意识不强,内控机制不全,管理手段不力,特别是防范风险的措施不力,使银行成为信贷风险的承担者。例如,申请(担保)人资格和资信审查不严;对贷款对象和项目以及抵押物没有进行调查和评估或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超越权限发贷款;违反规定对客户评信和授信;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不规范、不合法;未及时发现、报告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其贷款偿还能力降低、债权落空等。

  (六)、法制缺陷性风险。我国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部分法规制度缺位,导致某些金融活动无章可循,市场秩序混乱;二是部分法规不尽合理或有效,导致某些金融活动相互矛盾和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金融法律盲区甚多。法制缺陷表现的一系列问题,如企业逃废债、金融舞弊、地方干预等,有些是无法可依,有些是处于法律的边缘。可见,法律缺陷是信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商业银行要统一制订信贷风险的衡量标准,使风险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1)统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般说来,银行必须每一年或半年对现有信贷客户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审,并对照原有评级进行调整。(2)统一信贷资产分类方法。为了实现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新的贷款分类方法应尽早制定细则予以实施,使我国的信贷资金分类真实反映其质量状况。(3)统一银行贷款方式的选择。人行应结合不同时期的国家宏观经济资料,定期发布行业经营信息,明确哪些产业已经出现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统一的贷款方式建议,以供商业银行选择。此外,根据国家宏观要求,以一些产业的贷款方式可以作硬性规定,以期通过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商业银行统一制订信贷风险的衡量标准后,商业银行能更好地进行信贷工作,知道能不能贷,如何贷,贷给谁。商业银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选择贷款方式,调整自身信贷结构,消化不良资产,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经营层次,切实做到防范信贷风险。

  三、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要拓宽信息来源的渠道,改变单一依靠贷款企业报送报表获取信息的做法,广泛收集有关行及相关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资料,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有无违约记录,企业的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盈利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营运状况、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及有无违纪记录,企业经营水平及市场发展前景等资料,并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获取足够的信息,才能对企业实行有效监测,防范信贷风险。二是发挥银行同业工会的作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防范企业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采取欺骗的行为。三是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监督检查中的信息和资料,再将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有可能要出现的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四、商业银行可以实施信贷审批人员专职化制度,完善经营人员激励机制

  把好贷款审批关,正确选择贷款投向是防范新增贷款风险的关键。要把好这个关口,商业银行一是实行审批人员专职化。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并无专职的信贷审批人员。信贷审批人员往往是由有一定行政职务的行领导或部门领导担任,审批人员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审核分析,审批工作只是其繁琐行政事务工作中的一个方面。参考西方一些商业银行的工作方法,审批工作可由专职人员担任,其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提出意见,仅对信贷项目负责。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它迫使信贷审批人员把全部精力集中于信贷审批工作,深入分析每一个信贷项目,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审批人员可由专人进行管理,并设审批会议制度对其表现进行评判。对审批人员的任职资格应有所规定,如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的技术水平等等。但更为重要的是专职审批人这一制度本身产生的压力与动力,可以有效提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增量信贷资产的质量。二是对信贷经营部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防范风险并非对银行信贷业务束手缚脚,而是要激励为银行效益努力工作的员工,约束损害银行利益的做法。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激励与处罚并重。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首先强调的是要加强激励机制,提高开拓市场能力,使责任与利益二者紧密相联,以增进经营人员在艰苦市场环境中积极开拓的动力,从而更好地防范信贷风险。

  五、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做好内部防范工作

  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是防范当前信贷风险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国银行信贷风险在所有的风险中表现最为突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两次不良资产剥离,但不良资产仍然较高,这已成为威胁我国银行安全的首患。应该说,不良资产剥离后,上至中央领导,下到各级行长对控制不良贷款要求不可谓不严,决心不可谓不大,但为什么成效不够明显呢?这当然有市场判断不准、决策水平不高等原因,但关键还在于缺乏严格、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未能从内部做好防范信贷风险的工作。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要从培育内控制度入手,建立事前内控机制,强化过程监控,突出内控重点,逐步实现补救性控制向预防性控制的转变,切实防范风险,稳健经营。

  (一)、立足于防,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

  内部控制要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转变,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内控机制。要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认真清理,由法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研究,待讨论通过后,统一在全行发布,使预防性控制落实在各业务制度之中。同时,要规范“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对内控制度的评价、修改和制定都要在程序上予以明确,以增强“立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在建立内控机制上,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体制牵制原则。体制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当前,要从体制上着手,重新设计信贷经营与审批、监管三分离的运行机制,业务经营与前台服务、后台支撑的协作机制等,以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磨擦和控制环节中的漏洞。二是程序牵制的原则。对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应由不同的人员完成,通过业务流程设计使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达到岗位牵制的目的。要坚决杜绝任何个人独揽业务的全过程,否则必然导致管理失控。三是责任牵制原则。内部控制不仅要规定职能部门和个人处理业务的权限,还要明确规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强化过程监控,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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