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星(2013)认为在后危机时代,研究应侧重于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三个要素:一是宏观审慎分析框架,用于识别和监测系统性风险;二是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用于处置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相关组织机构安排和有关政策协调。他认为在目前各国监管实践中,大部分国家与地区均成立了多个机构参与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决策制定和监督执行职责,而具体不同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监测和防范化解工作,则按参与机构的职责分工分别实施。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后危机时代,我国在探索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实践中,对“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构建更加细致,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处置和化解手段更加完善。同时,国内学者对统一金融风险预警主体这一问题有了共识。
三、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现状
从以上两部分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对国外金融风险预警模式的引进和介绍上,但也对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做了有益尝试。
我国于2003年改革确立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为我国金融风险的预警及金融稳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此,国务院建立了金融旬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组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改委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方通过签订《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法定金融稳定职能部门,在总行也成立了金融稳定局,分行和省级分支机构成立了金融稳定处,地市及县级分支机构设置了金融稳定岗,专门负责履行具体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相关工作。从几年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这些金融稳定工作主体的确立,对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稳定工作的落实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主体过多,权责不明确,跨市场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导致在操作层面主体之间的协调较难,所取得的工作效果不理想。
在对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上,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了宏观先行指标体系和微观审慎指标体系,这两大指标体系下涵盖具体的二级指标。从这些指标构成上来看,我国目前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有广度而无深度”。所选择的指标比较宽泛,包括的种类繁多,涉及金融活动的方方面面,但从实际所取得的效果来看,这种指标体系操作性较差。如何将这些种类繁杂的指标高度浓缩到几类概括性和代表性较强的指标上,是我们目前应努力的方向。
在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方面,我国也发展了很多模型,如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基于案例推理CBR模型等。但在实证检验上仍存在很多问题。近几年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时段所发生的金融风险对现有指标和预警机制的反应表现出了很大差异,至今我们也无法找出一个普适的反映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模型。因此,我们应针对我国所发生的金融风险的特点及我国经济金融大环境,整合现有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力争构建一个像美国CAMELS制度一样适应性和实践性极强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二)我国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从我国对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研究成果(如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基于案例推理CBR模型)来看,成果比较丰富,却没有一个系统性极强可以自上而下统一遵循的预警体系,就像美国的CAMELS制度。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版本众多,考量和监测标准不统一,甚至对同一金融风险都会有不同的预警机制,严重缺乏体系性。目前所构建的预警机制,大多只针对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而建立的,缺乏全局性和系统性,或许这一预警机制对某一区域的金融风险有很好的防范作用,但用到其他区域就未必能有同样的效果。这种现状不仅会增加预警机制执行难度,更重要的是会影响风险预警结果。因此,有一个普适的体系性强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对我国金融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来说至关重要。
2、金融风险预警指标选择不统一。我国目前所采用的金融风险预警模型中所涉及到的指标体系,普遍存在预警指标不统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学者周才云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出发,认为宏观先行指标体系应包括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公共债务、财政赤字率、财政收入占GDP的百分比、债务依存度、实际利率水平、净出口额等。微观审慎指标体系划分为安全性指标、流动性指标和营利性指标三大方面17个小指标。学者仲彬、刘念、毕顺荣也是从微观审慎指标和宏观先行指标两方面出发,具体包括流动性指标、营利性指标、充足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国家调控能力指标、债务清偿能力指标等,这几个大指标之下又包含35个具体指标。学者姚星垣、郭福春则从经济发达指标、外向型经济指标、民间金融发达指标、民间资本充裕指标、突发事件冲击指标五个大方面论述了其涵盖20个具体指标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从这些指标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同学者构建的指标体系中有很多相同指标,不同的只是指标的权重。并且大多数指标完全可以整合。这种各执一词的指标体系操作起来难度大,对同一地区金融风险的预警也会因为指标及指标权重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预警结果。因此,这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
四、对我国构建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启示
(一)明确金融风险预警主体
长久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之所以会成为其他国家效仿和借鉴的对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预警系统由独立主体承担,预警机制取得的效果明显。如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英国英格兰银行、德国联邦银行监督局、日本大藏省银行局。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德日等国家的先进经验,比如让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主体。不仅能使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更能使各金融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可喜的是,我国已于今年进行了积极的实践,2013年在国务院的批准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一行三会部际联席监管协调机制,进行统一金融监管,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所取得的又一项重大突破,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
(二)整合现有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从学者们目前构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思路来看,大多都是遵循树形结构,逐级细化预警指标,不同的是各个学者对每一级预警机制的内容划分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可以遵循这一树形结构的思路,统一划分每一级的内容,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系统性和普适性。比如可将风险预警机制中的一级指标确定为宏观先行指标体系和微观审慎指标体系,接着将宏观和微观体系中的指标进行划分得出本体系的二级指标,如本文所探索的指标体系所述,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三大方面出发,来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和行业整体发展的稳健状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对其确定统一的预警值。二级指标及预警值确定之后三级指标的确定,应给予不同预警主体不同的预警指标处置权。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均可以确定不同的考量指标和权重,这些指标和权重可以根据所监测领域的不同而不同。但其之上的二级指标及其预警值则是定值。这样将所有的预警指标都划归到这样一个树形结构,逐级向上或向下考量。不仅会增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体系性,更重要的是操作执行更规范更有效。
(三)统一金融风险预警指标
在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选择上,我们也应该借鉴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的指标体系。这些国家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首先比较统一,在多年的实证应用过程中也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因此,首先我们应统一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形态和经济发展态势的核心预警指标体系,避免自成体系的指标体系带来多头监管和多头指导的弊端。其次,在统一指标时应站在国家的高度而不是某一领域的范围之内,在保证所选择的预警指标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比如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按照其要求设定警戒值等。最后,要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来更新现有指标体系,以保证金融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与经济发展能同步进行。为此,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出发,主要围绕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三个层面27个具体指标,对金融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做了尝试,以达到对金融行业整体发展及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具体构建的指标体系如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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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星垣,郭福春.构建浙江省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研究[J].货币时论,2008,(5):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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