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明确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宏观金融监管目标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因此倡议对其进行修订,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明确列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为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提供支撑和法律依据。
3、渐进式、分步骤地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分步骤制定的同时,几个步骤可以重叠式同步展开。第一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扩大解释,满足短期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需求,作为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过渡阶段;第二步,依托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牵头单位的重要地位,结合人民银行在解决金融消费权益纠纷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形成“牵头+经验+创新”的模式,配套出台专门性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三步,选取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市场化水平完备的地区,试点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第四步,适时制定单独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
(三)完善之路: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赋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在该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的“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有机衔接,形成普通商品、服务和金融产品、服务相互协调配合的完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通过对金融产品的基础结构、盈利方式、收益率、投资方向、设计成本、设计机构、产品销售、宣传等方面进行评估,制定“金融产品和服务评价类”法律法规,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中的金融产品质量判断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苏敏.央行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29):2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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