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是与管道天然气相比,具有更加灵活方便的运输方式,与其它能源相比,清洁特性优势明显。因此,LNG在能源市场占得了一席之地。随着LNG液化技术的进步和运输成本的降低,LNG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本文主要从LNG贸易主体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多元化和定价机制全球化三方面分析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LNG贸易 贸易方式多元化 定价机制全球化
国际LNG贸易发展概况
LNG(天然气的液化状态)是世界上贸易额增长最快的一次能源,近10年来,除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LNG贸易额有3.2%的小额下降外,国际LNG贸易量一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发展,已经从1999年的1250.5亿立方米上升到2008年的2265.1亿立方米,增长近1倍,最高进/出口额2339.3亿立方米,平均增长7%,如图1所示。
国际LNG贸易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美国能源信息署(EIA)统计,截止到1999年,世界上LNG进口国和地区有美国、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日本、韩国、中国台湾10个;出口国和地区有美国、特里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及利亚、利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阿联酋、澳大利亚、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11个。2000年以来,世界上每年都有新增LNG进出口国和地区,如表1所示。截止到2008年,世界上共有进口国和地区18个,出口国和地区16个。预计全球的LNG需求到2030年会增长2倍。天然气消费预计从现在占全球能源消费20%增长到25%。
国际LNG贸易发展趋势
随着LNG液化技术的进步和运输成本的降低,LNG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国际LNG贸易已取得了飞速发展,但LNG市场在发展初期是供不应求的,卖方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买方只能被动的接受相对应的规则,在LNG贸易中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同时,这种近似垄断的形式决定了LNG市场只有卖方在唱独角戏的局面,贸易方式单一,交易价格死板。然而随着LNG液化技术的进步和运输成本的降低,国际LNG贸易正向更加灵活、对市场信号反应更加灵敏、更能体现市场自由化、经济自由化的趋势发展。
(一) 贸易中买方经营风险不断减小
传统贸易合同对买方的活动进行了较多限制。一方面是量的限制。传统贸易的合同量是长期固定的,并且需要向卖方提前提交年度用气计划,计划除受不可抗力影响外是不可以变更的,变动幅度仅有5%。此外,买方具有“照付不议”义务,即买方不仅要为年度计划中列出的合同量付款,而且还要为未列入计划的LNG提取量买单。
另一方面是时间的限制。合同中规定买方需向卖方在合同年度开始前的90-120天内提交年度用气计划,而且其中列出的船期安排要频率固定,曲线平滑,即要求每月均匀提气;同时,虽然买方被赋予了“补提权利”,即买方有权提取先前已经付款但尚未提取的欠提量,但合同规定期限不能过长,买方必须在欠提量发生后的1-3年的合同年度之内提完,否则补提权利被取消。这种种的限制使买方很难在市场发生变化时按照自己的判断决策,只能遵从卖方的要求行事,从而利益得不到保障,经营风险随之增大。
新兴的贸易合同给予了买方更多自由,大大降低了其经营风险。具体表现:
一是增大了年度用气计划的变动幅度,浮动比例由原先的5%上升到现在的15%-25%,这样就同程度的增大了买方行使权利的范围,盈利的筹码加重了。
二是不再强求每月均匀提气,此规定的制定使买方的提气频率更接近实际用气频度,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储气和再次购气的附加成本。
三是改善了买方补提权利。买方在某一合同年度产生了补提量之后,可以在随后的任一合同年度进行补提;卖方至少要保证买方在年度计划中一船货的补提量,如果有超额部分,卖方应先在满足买方的补提量之后再进行提供;在年度计划制定之后,如果发生对买方提取补提量的不利的情况,买方可以选择不提取部分或全部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补提量。此方面的改善增加了买方的选择项,从而增大了买方选择低风险决策的概率。
(二) 贸易方式趋向多元化
首先是贸易期限多元化。LNG贸易合同的现状是长短期合同并存。传统贸易合同主要是长期合同,期限不少于20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了25年的长期合同。它有利于保证LNG贸易的稳定性。对于卖方来说,卖方的液化厂具有保障经济性的最低生产量,长期合同决定了其产出的LNG有充足的销售地,从而保证了卖方效益;对于买方而言,相当的LNG是要用作居民的日常供暖以及发电厂的定期调峰使用,因此长期贸易合同利于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保障公共设施效用的最大发挥。
但是LNG市场是很难预料并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市场,也是这些特点,使得LNG市场很适合中短期合约进行交易。例如,韩国最近开始利用中短期合作来补充长期合作,用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季节调峰的问题。中短期的贸易合同期限有10年、5年、1年等,这类合同有利于满足LNG的波动和不确定性需求,例如我国现在的LNG用户发展不平衡,主要用户聚集在沿海地区,未来用户的需求数是个变量,签订短期合同利于随时调节供气量,避免供气量不足或气量富余衍生浪费现象。
其次是贸易对象多元化。传统的贸易合同规定,买方不得将LNG转售给第三方,这就给第三方的购买者留下了很小的空间。这种僵硬的合同条款限制了买方对已购得LNG的经营权限,不利于LNG贸易的自由发展。新兴贸易合同取消了这一条款,买方可以将过剩的LNG销售给第三方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再次是贸易交换媒介多元化。新兴的贸易合同不仅有传统的货物与货币之间的交换形式,还有物物交换形式。例如,LNG与管道天然气的互换。LNG是与管道天然气相比,具有更加灵活方便的运输方式,当目的地管道天然气比LNG更便宜时,卖方可以将该船LNG与管道天然气供应商进行等量互换,因此获得较便宜的管道天然气,而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也可运用他获得的这船LNG打入待开发市场或进行其它目的活动,有效的节省了按常规签订合同之后等待货物到达的时间。
(三) 贸易定价机制趋向全球化
价格是影响LNG贸易的重要因素,LNG贸易的定价话语权已经有最初的固定价格法演变到今天的美国、欧洲和亚洲市场三分天下的区域定价。其中,美国市场LNG贸易规模最小,价格主要参考其长期管道天然气合同以及Henry Hub短期天然气价格;欧洲是LNG贸易发展最完善的地区,原因之一是欧洲参与LNG贸易的国家相对较多,《BP能源统计2009》显示,2008年,欧洲进口国家数8个,占世界进口国总数的4/9,它的LNG贸易价格主要与低硫民用燃料油、汽油等竞争性燃料价格相挂钩;EIA统计数据显示,作为进口国,日本是国际贸易额最大的国家,2008年,它的LNG进口量是921.3亿立方米,占贸易总量的41%,比位居第二的韩国高152%,因此,大部分亚洲国家的LNG贸易价格主要参考日本进口原油综合价格,如图2所示,日本LNG到岸价随着原油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但比原油价格变动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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