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研究论文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8-08-22

  贸易与环境在经济上具有客观的联系,生产需要环境容量,更需要消耗自然资源。作为全球治理中的两个重要议题,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正在发生日益密切的关联,甚至引发两者之间的激烈冲突。通常认为,国际贸易的发展会导致一国经济规模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该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和行业分布;气候变化会影响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和地理格局,如促进环境友好商品的贸易流转;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有可能构成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并对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所主导的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之间的相互影响与作用客观上需要建立不同国际法规则之间的相互协调机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协调机制已经在既有的国际协议和安排中初显端倪。一方面,主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第3条第5款明确指出,“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得成为国际贸易中任意的或无端的歧视手段或变相的限制”。

  《京都议定书》则建立了各国之间的碳排放交易体制(carbon emissiontrading scheme,又称为碳交易),试图通过市场手段和经济激励来提高各国减排的积极性和促进企业的减排行动,同时也创设了一种崭新的国际贸易模式。另一方面,自乌拉圭回合以来,“议题挂钩”已经成为双边、区域以及多边自由贸易谈判中的基本模式,环境、人权等“与贸易相关的问题”纷纷被纳入国际贸易治理的框架内。“可持续发展”已经被明确写入《建立WTO协定》的前言,而WTO多哈发展议程也将“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贸易条款之间的关系”作为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2009年6月,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还联合发布题为《贸易与气候变化》的研究报告,首次阐释了自由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包括气候变化政策对多边贸易的影响,并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协作路径。

  不过,尽管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的国际法规制已经出现了相互协调的趋势,或者说基本的“路线图”已经初步绘就,但具体路径却仍然不够清晰和明确,特别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采取的贸易措施或经济手段不断遭到来自国家和市场层面的质疑和阻力。比较典型的例证是:作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考虑到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加,欧盟曾试图从2012年起将进出欧盟的国际航班强制性地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制(即所谓的“航空碳税”),但由于该措施将明显增加航空公司的成本而遭遇外国政府的集体抵制,且其在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国际贸易法等法律体系内难以明确获得合法性,因此不得不被暂时搁置。 基于此,本文试图以气候变化政策中的重要举措即碳排放交易以及国际贸易法律秩序的核心内容即WTO法律规则为研究重点,综合运用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工具,研究气候变化政策对国际贸易法提出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国际贸易法的应对与转型思路。

  二、气候变化政策与国际贸易法的关联路径:以碳排放交易为例

  (一)气候变化政策的规制

  经济学分析“气候变化或许是不断增加的人类问题当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它以人类共同体的悲剧而著称。当人们可以自由(免费)地享用有限资源时,人们往往会过度使用它。”科学研究已经证明,清洁的大气环境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它只能容纳有限数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气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即任何人对大气环境的消费都不会产生竞争性和排他性,这导致在缺乏政府管制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自由地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却无须为此承担排放成本。换句话说,生产或消费环节所产生的气候变暖等消极后果由全社会来承受(社会成本),而生产者或消费者却没有义务为此买单(私人成本中不包含社会成本),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负外部性问题。从规制(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应对气候变化等环境外部性问题,政府可以采取标准规制、收费规制和许可证规制三种政策工具。

  标准规制是指政府通过设定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来减少环境污染,包括要求企业采用特定的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对生产或消费环节采用严格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如要求汽车的油耗不得高于法定的标准)等,因此可称为行政强制型或“命令与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手段。收费规制和许可证规制则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利用经济因素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以鼓励人们保护环境”,因此可统称为经济激励手段,具体包括对排污行为征收(税)费、对产品直接征税(如燃油税)、开展排污权(许可)交易、对生产者减少污染的行为进行补贴等。这些经济激励手段巧妙地以利益来引导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排污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可接受度,从而以尽可能小的经济与社会成本来实现全社会的环境治理目标。例如,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排污权交易的结果使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同时也使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气候变化政策与国际贸易法发生关联的基本背景是不少国家将贸易措施或经济手段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当这些措施适用来自于其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时,或影响到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时,就必然进入国际贸易法的管制范围。

  三、余论

  从根本上讲,无论是气候变化还是国际贸易,都天然地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特征,或者说属于全球公共问题。“全球公共问题是多个国家乃至全球社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公共问题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它们的不可分性,即它们对所有国家产生的影响都是相同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于这些问题之外。它们不只是简单的国家与国家之间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个人—国家—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

  全球公共问题的特点客观上需要突破国家利益的传统藩篱和短视行为,克服市场主体“理性经济人”的逐利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失灵”,并促使国际社会寻求一种更具协作性、均衡性和开放性的解决方案。为应对全球公共问题,全人类共同利益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这也使得像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等不同领域的次级国际法之间实现相互衔接和协调成为可能和必要。特别是,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遭遇困局的情况下,借助国际贸易途径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无疑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对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进程来说,可谓蓝图已就,但梦依旧在遥远的前方。如果我们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来解读当前的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的话,那就是“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很少,或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促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理性、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和谐的利益关系,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往往表现为集体行动的困境”。具体来讲,造成气候变化集体行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缺乏一个公平的分摊与分享机制,由此导致各国对于减排的政治意愿并不统一。一方面当前阶段减排的成本与收益在国家之间相差很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成本远高于发达国家,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成本与收益难以均摊的问题。

  另一方面,减排的成本与收益在人类社会代际之间差别很大。因为各国需要在短时间内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巨额成本,但所带来的清洁大气等收益却是由下一代人或下几代人来享受。因此,对于政治家和普通民众来说,应对气候变化远不如发展经济和提高收入那么有吸引力。第二,鉴于大气环境的公共物品特点,不少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时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如果其中一个国家放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这个国家依旧可以分享各国进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好处。”第三,现有的温室气体减排国际机制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性措施,客观上也纵容了“搭便车”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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