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世纪仍将是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和以欧共体为代表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体制并行发展、交互作用的世纪,21世纪区域一体化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仍将利弊共存。我们应把多边贸易体制视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目标的“主干道”来建设,而把各种区域一体化视为相伴而行的“支流”予以引导。
[关键词]欧共体;区域一体化;多边贸易体制
一、引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两种法律形式
50年前,为尽快医治战争创伤,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振兴全球经济,并从经济基础上避免世界大战再度爆发,各国通过国际法律的程序和形式,建立了以GATT为标志的多边贸易体制。几乎与此同时,疆域相邻、政治制度相同、经济水平相近、文化和宗教同源的欧洲国家,为加速民族经济的复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样以国际法律的形式开辟了区域一体化的道路。
20世纪后半叶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完善的时代。如今,多边贸易体制已经从过去的“临时适用”转变为一种持久的体制,从过去的“事实上的国际组织”演变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从最初的一项协定和20余项关税减让表发展为由数以百计的法律文件构成的庞大法律体系,从过去局限于调整不完全的货物贸易发展为全面调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1999年底召开的西雅图部长会议已表明:在新的“千年回合”中,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贸易与发展、贸易与劳工标准必将成为21世纪世界贸易组织活动的焦点。
20世纪后半叶更是一个区域一体化的时代。区域一体化运动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发端于欧洲,在60年代、70年代扩展到拉丁美洲、东南亚和非洲。从80年代后期起,兴起了全球范围的第二次区域一体化浪潮。
纵观50年来的区域一体化进程,如下发展趋势更值得重视:一、区域一体化的数量不断增长和参与的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目前,通知GATT.WTO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数以百计,平均每一个GATT.WTO成员至少参加了一项区域一体化协定。二、区域一体化的形式多种、一体化程度各异,形成了由低级到高级的梯级结构。三、区域一体化的领域从单一的部门朝着广泛的经济领域发展。除了货物贸易外,服务贸易、投资、竞争、工业、农业、环境、
社会保障、科技等领域或部门的共同政策或政策的协调成为区域一体化追寻的新目标。四、区域一体化的组织化现象日益突出。现在,绝大多数区域一体化安排不仅以国际协定的法律形式予以确立,而且还建立相应的国际组织或机制的法律形式予以保障。
上述发展趋势表明“区域主义正在开始产生其自身的活力:区域一体化越来越被视为不可避免,因为现行的各种安排正在逼迫非成员国从一体化市场中分离出来”[1](P.149)。
然而,长期以来,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机制或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区域一体化鼓吹者认为,区域一体化的最基本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区别只是贸易自由化的地理范围,而且区域一体化无不将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作为其最高宗旨;在全球贸易一体化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的情况下,区域一体化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并可以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营造物”(building-blocks)。区域一体化反对者或怀疑论者
认为,区域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集团式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其方式更为隐蔽(因为有合法的外衣),因而其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性更大;随着区域一体化的繁衍及其重要性和活力的与日俱增,多边贸易体制势必走向崩溃,甚至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将受到威胁,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阻碍物”(stumbling-blocks)。
必须承认,过去的50年是区域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发展、相互制动的时代。在各种区域一体化组织中,欧共体最具有代表性,其一体化程度最高、发展速度最快、组织最严密、法律制度最健全、影响最大。
二、典型透视:欧共体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
(一)GATT.WTO对欧共体的包容与优待从时间上说,GATT的问世要比欧共体早得
多。而欧共体的成员国在创建或加入共同体之前均已是GATT的缔约方。欧共体建立后,一方面,其成员国继续保持各自在GATT中的缔约方地位;另一方面,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l13条和第228条等条文的规定,欧共体在GATT体制中逐步取代其成员国并发展为GATT的一种“事实成员”,而各成员国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成员”[2](第260页)。
首先,自1960年狄龙回合谈判以来,均由欧共体委员会代表欧共体成员国与其他缔约方举行多边或双边谈判。其次,自“肯尼迪回合”以来,历次回合产生的多边协定,绝大多数由欧共体单独签字和缔结,只有个别协定(如东京回合的技术性壁垒协定和航空器贸易协定)由欧共体与其成员国一起以混合缔约方的形式缔结。再次,除了个别机构之外(如预算委员会),欧共体几乎参加了所有GATT机构的活动,比如以共同体名义行使其成员国在这些机构的几乎所有权利。最后,凡涉及欧共体成员国的争端,不论其是出诉方还是被诉方,在1974年以前绝大多数将欧共体作为争端方,此后均由欧共体作为争端方[2](第261页)。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GATT中的地位是极为特殊的。虽然欧共体自始至终没有成为GATT的正式成员,但是它实际上在绝大部分领域和活动中取代了它的成员国;作为其成员国代表出现在GATT的欧共体既不是其成员国的简单相加之和,也不是总协定中增加了一个普通的新成员。尽管各成员国并没有因为欧共体取得了大部分权利而动摇它们的正式成员地位,然而毕竟这种法律地位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与GATT30多年形成的这种特殊法律关系为国际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确认它们在WTO中的双重法律地位奠定了基础。
欧共体在事实上取代其成员国参加GATT活动35年之后,利用WTO取代GATT的契机,终于取得了该组织的正式成员资格。这一转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1这意味着欧共体结束了它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长期处于一种“事实成员”的状态,在WTO中,从一开始它就在法律上被看做为一个与其成员国一样拥有自身权利的实体,以与其它正式成员平起平坐的身份全面参与这一新型组织的活动。另一方面,它的15个成员国并不因为欧共体创始成员地位的取得而丧失它们在WTO的正式成员地位。
21这标志着当代国际组织法的理论与实践的一种最新发展。尽管在WTO这一政府间组织中还有其他单独关税区域也是正式成员,但是二者是不同性质的非主权实体:欧共体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单独关税区域(领土)是一种历史造成的特别行政区域并且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欧共体和其成员国在WTO中的双重正式成员资格,开创了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同时成为另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员的先河。
综上所述,足见GATT.WTO对欧共体的包容远远超出了其有关条款的规定(如GATT第24条;GATS第5条),也大大超过了其对其他区域一体化安排的宽容。众所周知,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一体化的包容是允许它们作为合法的例外予以建立和发展,即:背离非歧视原则,在区域一体化安排中实行贸易优惠原则。然而,在几十年的实践中,欧共体可谓是“步步为营”,一方面充分在多边贸易体制外围加速区域一体化的纵横发展;另一方面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逐步在成员资格、缔约资格及活动与决策权等领域获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