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碳税作为另一法律新理念,其与碳关税有何关系,碳关税的征收是否合法,并且国际贸易中隐含碳问题的存在又会对二者产生何种影响,文章就上述问题结合国际时政和学术理论,阐述见解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碳关税;碳税;隐含碳
一、“碳关税”出台的背景与争议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ACESA),其第三篇减少全球变暖污染是关于“碳关税”的专门条款,此举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的依赖.
自此,“碳关税”这一课题迅速成为国际贸易热点.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发达国家推崇征收碳关税的原因有二,一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二是为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而发展中国家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是其在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理由是:发达国家采取“两头堵”政策:一方面控制发展中国家对其急需的钢铁、煤炭、石油等高碳产品的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其国内对进口到本国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关税。另外,美国至今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更没有履行相关减排指标.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家要求以“总排放量”作为承担减排责任的基础,而发展中国家则要求以“人均排放量、历史排放量”作为基础。发达国家倡导“低碳经济模式”发展中国家是支持的,但这种模式要从各国现有的科技水平、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状况出发。比如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增长,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并且其人均排放量是我国人均排放量的四倍以上[1]。此外,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能仅仅以绝对量来衡量,更科学的方法是要看能源消费弹性,即一国GDP增长速度和能源消耗增长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法律分析1.碳关税征收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合法。应该承认的是碳关税的征收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但其合法性又如何呢?现实中,“碳关税”不仅与WTO的基本规则不符,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所确立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体理由如下:(1)碳关税不是在针对产品征税。其课税的客体,是“碳”,但其不是一项可以进口的产品。(2)碳关税的征收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母国给予缔约国的待遇不得低于任何第三国。但是,由于碳关税的计量标准是碳的排放量,而每个产品由于其所用原料、原料产地、加工技术均不同,都会造成碳的排放量不一致,这就使同一类型的产品遭遇到不同的待遇。(3)在关贸总协定中规定了“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即允许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者与“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同时实施”。碳关税的征收初衷是为了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全球气温变暖,即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但是GATT第20条第(b)项的实施除了这个必需的目的性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必需”这一程度要求。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满足该条的“必需”呢?不论是在GATT时期还是在WTO时期,“最低贸易限制要求”一直是最基本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了“相称性考虑”标准[2].
而征收碳关税是与该标准参照因素不相称的,因为征收碳关税对世界贸易秩序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其“碳减排”目标可以通过对本国产品直接征收碳税实现.
2.碳税征收的必要性。碳关税的征收存在瑕疵,但气温变暖,环境恶化的警钟长鸣,对“碳”征税不失为一种良策。法国、加拿大亦在酝酿相关政策.
既然是势必发生的问题,我国就应寻求积极的对策.
二、碳税征收标准之考量
(一)由谁纳税对于纳税主体而言,问题的关键即是———向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者征收,还是向消费者征收?按照《京都议定书》的模式,由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者纳税,就会造成“碳泄露”,即一国可以对能源密集型或者碳排放密集型产品进行离岸制造和生产,以人为达到本国的“碳减排”目的,但由于其他国家相关产品的供应量增加,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量的增长,从而使得国际碳排放控制的努力无效,也就是“产品隐含碳”问题。此问题可以从中美贸易中得以体现,从1997年到2003年,中国高达10%左右的碳排放量是由于为美国消费者生产高碳密集型产品所导致的.
为了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碳泄露”问题,清晰明了的展现各国实际消费的“碳”排放权,由“最终消费者”纳税的模式便应运而生,在此种模式下,碳排放计算目前有三种方法:(1)全程分析法。此种分析方法是指在评价一类货物的全部生命阶段中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包括原料的开采及提取,货物的生产制造、运输及销售、使用和维修、回收利用、最终的处置。(2)碳足迹。2009年6月4日,《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PAS2050:2008)及使用指南》中文版发布,在PAS2050:2008中将产品碳足迹定义为是一个用来描述特定活动或实体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土地公顷”作为单位,计算人类生产生活直接和间接占用的碳排放权的面积。其可以用来分析以下四类数据:一是关于所拥有的资源与已消耗的对比的数据;二是特定人群对外来资源的依靠程度的数据;三是特定团体自我解决自身废物的处理能力数据;四是自然的生产能力与特定人群对资源的需求度的对比数据。(3)hybird全程分析法。Tery在2008年研发了hybird全程分析法,此法可用于对类似于个人消费的产品碳排放评价。此法是一个从下而上的过程,要对所需数据进行现场收集再在此基础上计算隐含碳的相关数据.
(二)课税基础是什么在气候变化的议题之下,利用碳或者二氧化碳作为课税基础是较为合理的,因为它可以直接与环境问题联系在一起。但是其具体的征收范围到底多大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第一种类型是“碳排放税”,即征“在国家内耗费的能源”,只对燃料征税,不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征税。第二种类型税收是“碳消费税”。这种方式将对卖到家庭中消费的能源或者生产产品,也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征税.
这两类课税基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对待在国际贸易流通中对产品的态度。根据各自定义,碳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在外国生产本国消费的产品;碳排放税是只对在本国消耗的能源征税不包括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流通。在碳消费税的税收系统中,生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进口产品将被征税以至于国内的类似领域的生产将不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三、中国之对策
(一)碳税征收建议我国是碳密集能源消费大国,通过开征碳税使此类能源和产品价格上扬,促使消费者使用低碳产品或清洁能源,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可以表明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是,我国目前的税制体制中已有能源税、消费税和环境税,这就引发出第一个问题,即我国是在此三种税制外另立门户,还是对其加以改革.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应对环境税进行改革。因为,能源税和碳税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税收,二者的计税标准和征收目的是完全不同的。碳税的征收依据是含碳产品的碳排放量而不是能源的数量,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能源税则没有此设置初衷.
第二个问题即是纳税主体为谁,我国《环境法》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但是,具体到碳税,这一原则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由最终消费者纳税而不是生产者。理由有二:(1)市场
讲求供需平衡,只要对消费者征收碳税,消费者在价格的导引下便会放弃对该类产品的购买,进而使生产者进行技术革新,减少产品含碳量,同时加强消费者的绿色环保理念;(2)国际贸易中存在“碳泄露”问题,发达国家将大量的碳排放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但这些真正的消费者并不在我国境内,为了使这些产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公平地位,纳税人应该是外国的消费者而非生产者.
此外,如何对碳税收入再分配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专款专用还是与其他税收收入一起由国家财政机构统筹分配,笔者建议专款专用,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紧迫性,为了全方位的减少碳排放,我们还应从根源上治理,建立类似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绿色基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新技术的研发,绿色植物的栽培,以及碳密集产品的回收利用上.
(二)发展低碳经济1.确立产品“低碳标签”制度,建立“低碳产品认证”体系。鉴于产品标签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每一产品的标签上标明各个产品的碳排量,一方面可以为发展“低碳消费”提供平台,另一方面也会对生产商开展“低碳生产”加以监督。另外,建立低碳产品认证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3],目前社会大众对什么是“低碳产品”还是很模糊的,需要政府指引,同时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的建立会加快我国产业升级,尽快实现碳减排目标.
2.低碳绿色理念法律化。“态度决定一切”,低碳经济模式的顺利构建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政策的支撑,更加需要理念的指引。为此,一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低碳消费”“绿色消费”的环保积极作用,转变传统家庭消费观念;二要在政府采购层面、企事业运作层面真切的将“低碳”“绿色”“节能”作为指向标,发展低碳产业、低碳贸易、低碳技术、低碳消费成为社会考核指标;三要通过修宪或修改环保法,将“低碳”环保理念法律化,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性能更好的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运行.
(三)鼓励我国制造业走出国门,跨国投资虽然Internet使人与人的交流变的方便快捷,偌大的地球被世人亲切的称为“地球村”,但是商品与消费者的距离并没有因为Internet的出现而缩小,距离依然如故,西方学者称之为“foodmiles”.
正是因为foodmiles的存在,就离不开运输,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就造成了大量的碳排放,因为绝大多数的交通工具的动力来源依然是高碳密集型的化石燃料。同时,国际贸易中我国在产品隐含碳这一问题上的弱势,也可以在我国制造业走出国门之后大大缓解,不会因为外国对我国征收碳关税而使该行业在国际竞争中淘汰.
参考文献:
[1]郭 毅,张 硕.碳关税:责任监督还是贸易壁垒[J].博士论坛,2009,(9).
[2]李 丁,汪云淋,牛文元.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计算———以水泥行业为例[J].前沿论坛,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