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外贸易法规的完善程度,对于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顺畅,维护国家利益有着重要影响。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将会面临新问题、新局势,原有的对外贸易法律条文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对贸易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需要我们立足于对外贸易的立法现状,寻找完善途径。
[关键词]对外贸易;立法;现状;途径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为我国外贸法制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的外贸法制发展的角度来看,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它在推动我国外贸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发生了新的变化,多年的外贸实践证明,该法案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对其不断健全与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新问题、新事物将会层出不穷,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修订有其必然性。本文就《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现状进行论述,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措施。
一、我国对外贸易立法现状
(一)货物进口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对外贸易立法趋向于降低进口许可证的限制;加大对外贸依法管理的力度,同时提高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推行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制度。
(二)知识产权保护
对《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并且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执行细则。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基本上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而且近期,我国还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与修订。
(三)对外贸易经营体制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符合wto的相关要求,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将从过去的许可经营模式过渡到自动登记经营模式。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已经向着多元化的方向迈进,并且已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就可以自动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四)服务贸易
我国将会在电信、金融、对外贸易、保险、航空等十个方面逐步拓宽对商投资的限制,进一步扩大外资金融组织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经营规模与经营试点;逐步开放电信行业的市场,由增值业务的试点,拓展到基础电信领域;扩大航空运输行业吸纳外资航空企业的数量。从上述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无论是在深度层面,还是在广度层面,都大幅度增加。
(五)外商投资
我国依据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逐步取消了产品返销率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而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也从过去的单纯地区性倾斜转为产业倾斜,并且对全国的外资政策进行了统一,增强了外交立法环节的透明度。同时,我国在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正在积极构建新型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
二、完善对外贸易立法途径
(一)进出口制度的立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必须对进出口制度进行完善,逐步减少进口数量的限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开始逐步取消对进口货物数量上面的限制,在关税化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现阶段,我国实行的配额管理的产品有摩托车、汽车等15种进口产品,对于那些非配额产品主要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的运行机制,目的是在数量上加以限制,对其他产品则采取登记制,通常不在数量上加以控制。所以说,现阶段的进口数量限制仍旧是我国对进口贸易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而禁止数量限制作为wto的基本原则,是成员国必须要执行的,并且就取消非关税壁垒方面,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体制与wto的具体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依据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目标,进口管理中的多数非关税限制将会被逐渐取消,除了那些对国计民生产生重要影响的大宗商品采取许可证管理与配额管理之外,多数的进口数量限制将会被逐渐取消。因此,为了符合wto的具体要求,以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国必须采取一系列积极、妥善措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及适应能力,以应对市场全面开放后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外贸行业,同时允许外资进入到外贸行业;分步骤开放国内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逐步简化对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
流程以及降低审批标准;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展开试点,保证过渡期结束之前,我国外贸企业有能力应对新问题、新形势,实现外贸企业能够综合化、集约化经营。
(二)完善服务贸易立法
我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与对外贸易开放程度的紧密非常密切,服务贸易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即:境外消费、跨境提供、商业存在以及自然人移动,而我国目前主要是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展开服务贸易的。现阶段,我国开放的服务贸易主要有:银行、咨询、保险以及运输等等。但是要对进入服务领域的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形式、经营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总体来说,我国的服务贸易开放的时间较晚,但是发展的速度较快。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一方面需要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则需要的大力扶持以及政策引导。从目前我国服务发展的现状来看,其发展程度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同时立法状况也有待加强。虽然我国近几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服务贸易的重要政策法规,比如《保险法》、《广告法》、《会计师法》、《商业银行法》等等,但是我国服务贸易立法还是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一是立法数量过少;二是部分法律规范实际操作性不强;三是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四是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切实寻找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科技研发、咨询以及服务方面的立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想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要加强本国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而从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在对科研投入方面来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相比较之下,我国对科技投入的重视还不够,科研开发的投入一直处于不充足的状态,许多企业内部的设备都比较陈旧、机械设施老化、产品更新速度慢。细数世界知名的跨国企业,其知识与技术占有的比重都非常大,科技贡献率也很高。我国企业必须要意识到推动科技进步,加强技术改造,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所以,我国有必要加快科技开发立法的速度,从而利用科技开发来推动社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依靠科技发展的巨大优势,突出核心竞争力,增强创新能力,杜绝力量分散而出现的低水平重复的现象。比如就电信服务行业来讲,虽然我国的电信技术一直都在发展、进步,但是与国际电信技术发展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从对国外引入的技术来看,并没有在我国持续更新,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也比较弱,与国外的先进技术水平相比,无论是在工艺技术、工程技术、信息技术方面,还是在品牌、质量、服务以及管理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并且这一差距还在逐渐拉大,这就需要我国尽快加强科技研发、咨询以及服务方面的立法,促进我国科技发展与创新,从而不断丰富对外贸易法律体系。
(四)加强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比如《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商标法》等等,并且积极参加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架构已经基本完成。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善程度与wto规则中的具体需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国入世之后,需要行使wto规则中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我国必须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要求,积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这项工作带有一定紧迫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基本上符合协议的相关要求,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专利保护意识,调动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除此以外,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将会面临着更多问题,而理顺《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细则》之间的关系;加大《商标法》执行的力度;提高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及能力,将会是我国在入世之后需要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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