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达默尔看来,理解历史认识的本性需要我们“超越客体概念和理解之客观性概念而走入主观性和客观性之相互依存性的方向”[25]。在这里,主观性和客观性之相互依存性并不是说历史认识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而是说,历史认识不能用主观性或客观性来进行刻画。历史认识本质上刻画的是“什么东西超越我们的愿望和行动与我们一起发生”[26],刻画的是我的存在(即此在)与存在(即超越此在的大全)如何成为一体的。当然,加达默尔也不否认客观性概念在分析历史认识时的适用性,不过他认为这种适用性只涉及到历史认识的附属层面,“自然科学研究和精神科学研究之间的类比只是涉及到精神科学所进行工作的一种附属的层次”[27]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加达默尔的思想有时候前后并不一贯,笔者对之的梳理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逻辑一致性加工。
三、加达默尔超越客观性主张的局限性
1.历史认识的对象与效果历史
由上文可知,加达默尔的效果历史思想对历史认识论成立的合法性有极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否认历史认识论的主体和客体这一对基本概念,认为用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不可能把握历史真理;其次,认为历史意识(或认识)的对象是历史事件的效果,这个效果还包括历史意识自身在内;第三,认为历史意识不可能对其对象有客观性的认识,用是否具有客观性来衡量历史认识从根本上说是不合适的。下面对这三点分别提出一些质疑。
主体把自身与外物区分开来,是主体能够对自身及其外物进行认识的基本条件。可以说,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是研究事物的基本的思维方式,反对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无疑是取消认识本身。加达默尔既然承认“反思性的结构基本上是一切意识所具有的”,[28]即承认在对象中认识自身是一切意识的基本结构,那么他也应当承认,在对象中认识自身必须以把对象与自身相区别开来为条件。可见,加达默尔对主体-客体思维方式的反对本身正是建立在对它承认的基础之上的。加达默尔关于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不适合用来把握历史真理的思想,其中的一个重要证据是我们在认识历史以前已预先属于历史,他指出,理解历史的“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这种前理解来自于与同一事情相关联的存在”[29],也就是说,在认识历史之前,由于前理解存在的缘故,我们总是与历史处在相同的状态之中。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前理解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只是说明人对历史进行理解时头脑中并不是白板一块,而是具有主体性,只是说明主体的已有的知识图式在发挥着作用,而这些认识图式是传统在我们头脑中的积淀。应该说,加达默尔反对把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运用于历史认识,实际上是把自然科学中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看作一般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这是加达默尔的一种偏见。我们认为,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并不意味着主体与客体是绝对割裂、不能趋向统一的,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思维方式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各自的运用中都是一样的。加达默尔对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的批判,实际上批判的是把自然科学中的主体-客体的思维方式简单化地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倾向。他之所以认为主体-客体的思维不能获取历史真理,根本原因是对主体与客体相区分的思维方式作了片面的理解。
效果历史概念在考察人的历史性存在的本体论意义上是有道理的,因为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就处在历史与现实的互动之中。但是,如果把它同时又界定为包括历史认识自身在内的历史认识对象,这就有问题了。因为对效果历史的认识本质上是对人的历史性存在方式的认识,而不是对理解者所考察的历史实在的认识,加达默尔显然把这两个不同层次的认识混淆了。笔者以为,历史本身是合目的性的不断发展的链条,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认识的研究对象随着历史发展的长河永不枯竭的流淌会不断地改变它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历史认识的主体也需不断地揭示同一历史对象在不同时代所显示出来的意义。但是,这只是说我们是通过现实这一中介去把握历史对象的,并不是说对历史对象存在方式的认识实际上就是对历史对象和理解者相互关系的认识。当然,通过现实这一中介去把握历史对象这种情况更不是说对历史对象的认识就是历史认识的主体的自我意识,因为后者的对象是历史认识主体,历史存在被仅仅看成历史认识主体达到自我认识的工具。把效果历史看作历史认识的对象,错在把需要通过现实(根据加达默尔的思路,现实体现为我的理解)来中介的客观历史对象本身偷换成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加达默尔还认为历史意识不可能对其对象有客观性的认识,也就是说,历史本质上是难以被客观地认识的,这一点也是有问题的。关于这一点,加达默尔的中心论据是,要对处境有客观的认识,必须得能把它作为对象,而这一点是做不到的。也就是说,历史认识主体不能把自身与客观历史存在物关系当作对象,这个观点其实是很成问题的,其荒谬程度如同意识似乎不能把自身当作对象一样。
显而易见,加达默尔对历史认识的对象提出了自己大胆的质疑,这种质疑在某种程度上矫正了人们脱离现实这一中介来孤立、静止地考察历史认识对象的倾向,但与此同时,他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否认了历史对象离开研究者而独立存在的可能性。
2.视域融合与历史认识的客观性
尽管加达默尔把自己的诠释学看成一种本体论,但我们认为,加达默尔的诠释学同时又是其认识论。因为他所使用的理解、效果历史意识等核心概念既有人的存在方式的本体论意义,又有标识人的意识活动的认识论意义。对加达默尔视域融合这一个很有名的观点,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进行分析可能更有价值。
视域融合观点的实质,一言以蔽之,就是认为历史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历史认识既不是对客观历史的反映,也不是主体通过客体所进行的自我意识,而是二者的合题,是主题已有的知识和从客体获得的知识的融合。显然,视域融合从意识上再现的是主体与客体二者关系的统一体。
视域融合的观点在描述文化之间的交融过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以及现实对历史传统的继承过程等方面无疑具有其合理性,但如果用它来说明人对历史的认识过程,那它就是一个欠考虑的错误观点。加达默尔恰恰没有反思视域融合观点的使用界限,把它的使用范围作了片面的扩充,使之变成一个历史认识中的核心观点。他指出:对于“既不是主观的,又不是客观的”历史理解本身,我们应把它“描述为流传物的运动和解释者的运动的一种内在相互作用”[30],理解活动的结果是“产生一种真正的视域融合”[31]。对加达默尔的这个观点及其引伸出来的否认历史认识具有客观性的错误看法,可具体地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剖析:
首先,视域融合是有前提的,这就是加达默尔所说的在视城融合前历史流传物的视域和理解者自身的视域的区别[32]。在进行视域融合之前,我们必须真正地把握住对象自身的视域,而这就存在着对对象自身视域的正确认识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加达默尔否认历史认识的客观性恰恰是以历史认识的客观性为前提的。
其次,即使是视域融合本身也存在着是否具有客观性的问题。因为,历史对象的视域可以客观地界定,理解者自身的视域也可以在逻辑上客观地界定(我们可以把我们的意识作为研究对象),更主要的是,我们还可以对我自身与客观历史存在的关系进行客观界定,既然如此,为什么视域融合本身就不能客观地界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