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尧天舜日”之颂与当今和谐社会之追求(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四)“德主刑辅”与“礼法并用”
随着秦严刑峻法的政权灭亡,西汉统治者在认真总结了先秦各家的治国经验,汲取秦灭亡的教训后提出“文武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实现了从崇奉道家无为而治到独尊儒术的转变。其代表人物有董仲舒、贾谊、陆贾等。董仲舒提出“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的主张。对后汉王朝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武帝摈弃了秦王朝的“专任刑罚”的统治手段,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惩治结合起来。首先“定五经,明六艺”令人民“晓于礼义而耻于犯上”。如果道德教化达不到效果,再采取刑罚惩治手段。董仲舒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整合,以“德阳刑阴”来论述的与刑关系。“刑者德之辅,阴者,刑之助也”。董仲舒还提出“圣人多其变而少其严,后其德而简其刑”。从而成为汉以后立法的指导思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基本适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促进汉代封建经济文化发展,保护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国家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出现了“文景之治”“光武中兴”的圣世。
(五)唐朝“德主刑辅”“以礼入法”与“约法省刑”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完善,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以礼入法” “约法省刑”“礼刑选相为用”等成为政治家、思想家所倡导和坚持的原则。唐代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我国历史上最严密的法典—《唐律疏议》。不仅把统治阶级意志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其道德观念。从而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在处理德礼与刑罚的关系上,则明显表现出“德主刑辅”的倾向。经过一批政治思想家探索,唐朝认同“古之圣人为人之父母,莫不制礼而崇敬,立刑以明威”(《旧唐书·刑法制》)的思想,系统将封建礼教法典化,并经儒家经典解释补充,从而完成自汉以来“引礼入法”到“礼法合流”的嬗变过程。同时唐在立法上采取“约法省刑”的政策。唐高宗李渊提出“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思想,而唐太宗李世民则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思想。当然“宽”与“简”都是相对的,对于直接威胁专制君主的统治及封建国家的行为,一律“杀无赦”。
总之,自汉确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思想以来,到唐时期全面、系统将礼与刑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开创了“贞观之制“及“开元盛世”的局面,封建集权制进一步强化。
宋代以后,“德主刑辅”的思想日益稳固,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如王安石提出的“任德、任察、任刑”与“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刑”;丘睿提出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及康熙提出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思想都反映完善了“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
二、古代德治法治思想给我们的历史启示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各历史时期都认为道德教化与法律惩罚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偏废。只有德法互补、礼法兼用,方能长治久安,因此都贯穿着“德主刑辅”的精神。这是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治国理念与实践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我读《黄帝》这本书的感悟。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古代的“德治”、“法治”其实质都是人治。与我们今天提倡的德治与法治有着根本区别。古代的“礼”也与今天的道德有着本质区别。不管“法治”也好“德治”也罢,都是皇帝意下的法治、德治。都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古代的“德治”“法治”思想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有着重要启示。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共同作为现阶段基本治国方略。当然,我们今天所实施的法,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维护工人阶级及以之为主体的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德,则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主义的集体精神。只是在不同时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我国治国方略中侧重点是不同的。
(一)坚持以德治国,防止走向人治
我国古代道德往往注重于忠孝仁义,传统道德对新时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建设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这些传统道德往往带有封建制度色彩,过分强调统治者个人道德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这样的德治必然导致人治,导致权力终身制与世袭制。所以我们在以德治国的前提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二)坚持依法治国,防止法律工具主义
过去的法治是为维护君主专制服务的,是帝王君临天下工具。而我国当代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承认广大人民是治国的主体。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是治国的客体。社会各项工作要依法而行、依法办事,宪法与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依据,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实质所在。
(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而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高度的道德文明就没有高度的法制观念。其次,法是道德的保障。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将道德规范确定下来,才能确实保证道德的实现。二者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在实施中相互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