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信仰、禁忌的解释功能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少数民族生态伦理思想尽管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系统的理论体系,但是,它通过各民族长期传承的神话传说、宗教信仰、习惯法及日常生产、生活习俗流传下来,影响至今。
藏族、蒙古族和维吾尔族分别创造和流传下来了《格萨尔王传》、《江格尔传》和《十二木卡姆》等大量的传说故事。《魏书·高车传》记载:“匈奴单于生二女,姿容甚美,国人皆以为神。
(单于)筑高台,置二女其上,将以与天之(天不至)而狼来,女下为狼妻而生子,后遂滋繁成国。”在突厥的起源上也有“其先国于西海之上,为邻国所灭,男女无少长尽杀之。至一儿,不忍杀,刖足断臂,弃于大泽中。有一牝狼,每衔肉至其所,此儿因食之,得以不死。其后遂与狼交,狼有孕焉”的传说,反映了突厥的狼祖崇拜;蒙古族崇奉苍狼和白鹿,《蒙古源流》就记载了不许伤害苍狼、白鹿的故事,实际上这些图腾崇拜都源于生存的需要。突厥人崇拜狼是因为狼对游牧经济影响很大;通古斯人崇拜熊,熊是狩猎中遭遇的最凶猛的动物之一;蒙古人崇拜马,马在蒙古人的游牧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鹿则是鄂温克人得力的运输工具,他们的生活用品和打到的野兽完全依靠驯鹿驮运,鹿成为鄂温克人的“森林之舟”,这些流传至今的创世史诗和神话传说包含着少数民族朴素的生态自然观和生态道德观。这种对自然的敬畏、崇拜反映出人在面对自然关系时的伦理选择以禁忌、崇拜的形式表现了出来。
春天是许多动物产崽的季节,对于那些产崽的动物少数民族先民不仅不准打,还要加以保护。
东北鄂伦春族不准打正在孵卵或哺乳的雌『生禽兽,他们相信打了以后再也不会打到猎物;要求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区域的森林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滥砍滥伐树木、随意捕杀动物,避免惊动动物、植物的神灵;认为对一只动物的善行等同于对人的善行,对一只动物的恶行等同于对人的恶行,违犯禁忌会给本人和部族带来灾难。因而禁止人们对野生动物乱捕滥杀。维吾尔族也很重视打猎的季节,无论是在信仰佛教、摩尼教或是伊斯兰教的环境下,维吾尔族都要求不能为满足自己的私利随意猎杀、捕捉飞禽走兽。保护、关爱动植物成为少数民族共同的传统美德和生活习惯。这种出于对自然的敬畏之情、把大自然看成是神格化和人格化的观念体系、反对对草原、森林、湖泊、河流的滥垦、滥伐和污染,是少数民族生态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的出发点。“敬畏天物”、注重与自然环境的融合,在客观上减少了对自然的破坏,保持了生态资源的多样性。
四、对生活习俗的保存和传递功能
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历史上都曾经历过一段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的时期,同各种鬼神思想也通过祭祀节日、风俗习惯的形式保存下来。狩猎民族的舞蹈内容多是以象征性的方式捕捉动物。“逐水草而居”的少数民族形成了住毡包、帐篷,吃牛、羊肉,以奶茶、奶酒为饮料的习惯,从事畜牧业的少数民族有着穿皮毛衣裤、扎皮腰带、红白喜事、节日吉庆都离不开牲畜的生活习俗;而生活在绿洲农业区的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则以米、面、肉食为主,穿棉、绸、布衣,腰间扎布巾,“逐渐形成了新疆民族充满生气与活力、豪迈刚直、慷慨激昂的民族精神和深层文化结构”。鄂伦春族崇拜桦树,桦树木材坚硬,能用来盖屋、造船,制作食具、饮具、盒箱。《龙沙纪略·物产》中记载:“鄂伦春地宜桦,冠覆器具庐帐舟渡,皆以桦皮为之。”诺鲁孜节是现在新疆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的隆重节日,也称为“春分节”,每年诺鲁孜节要举行拜水、拜树、敬土地、敬自然等一系列活动;将一盆象征春天的青苗放归河流,让它顺流而下,希望将绿色播撒大地,给人们带来吉祥、丰收。塔塔尔族在6月过“撒班节”、蒙古族在“夏初节”举行预祝畜牧业丰收的庆祝活动、塔吉克族有“祖吾尔节”和“铁合木祖瓦斯提节”,这些节日都是为了期盼风调雨顺,获得大自然的佑护而举行的农事节日。它保持了各民族丰富的传统文化中最有价值的各种技巧和方法,象征性地强化了文化意义上的各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