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发现,卢梭契约论主要地关涉人、自由、道德与社会等几个关键同,它们之间被结合在一起:从自由界定人和人性,将自由等同于道德,进而视社会秩序为自由与道德之合力,社会秩序就是自由的道德的秩序。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只要是人,他就不会丝毫不在乎有无自由,人的特性决定了一个人不可能随意地将自己的权利转让出去,哪怕是部分的让渡也是违背了人之本性的行为,因为失去自由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做一个人,就是专注于做维护一个人的自由的事情。然而,一个单独的人也许不难实现自己的自由,但众多的人或社会共同体要实现普遍的自由就不那么容易了,必须有一个好的社会秩序才能确保追求自由的行为。专制主义发明了奴役权,它不但违背了人性,还从根本上人取消了人们追求自由的自然权利;战争只会进一步扩充这种奴役权,通过征服既剥夺了他人的自由,又实在无法增进征服者自身的自由,因为他们生活在担忧被征服者时刻准备起来争取失去的自由的恐惧之中。因此,自由的实质就体现在人性的深层里,体现在社会秩序的构成上,体现在人与社会的活动之中。将自由界定为人的内在需求,确定为社会性的行为目标,进而从制度层面寻求白由实现的理想途径,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就成为卢梭极力呼唤的道德觉醒。这构成了其契约论的核心价值观。
2.自然自由、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卢梭阐述了如下命题: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奴役和专制是人进人社会状态后自己造成的结果。自然的自由仅仅存在于原始的自然状态下,那时候没有国家和其他的社会组织形式,更没有私有观念、统治、法律、道德和战争,人们依靠自爱心和怜悯心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同时享受着自由与平等这两种自然权力。这是一种纯粹的类似伊甸园的生活,但正如亚当和夏娃经受不了外在的诱惑一样,人的要求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天性催促其跨越了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于是自由不再,时光不再,由统治、战争和奴役制造的不平等就诞生了。可以说,不自由与不平等情况的出现是人类咎由自取的结果,这种“自找”但最终无法逃脱的厄运缔造了人的社会生活:既然是人自身造成现在的一切,那所有的后果就应当由自己来承担;同样,既然不自由的结果是人天性所造成的,那么人本然地应该对自由负责。虽然卢梭很清楚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仅仅是意想中的自由平等,但其俨然诊释了人的全部内涵,人的生活由此出发,最终又归于这里。从这个意义上说,迈向社会既是人之不幸又是人之万幸,人失去了纯然的无与伦比的自由生活,但却由此获得了追求生活的自由;追求自由的过程是坎坷不平的,但人却从此洞悉了生活的意义,学会了承担责任,开始了一种真正属于人的生活,并能够运用独特的理性设计美好的社会景观。
因此,社会自由取代自然自由就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人类克制一任欲望泛滥的情况开始运用理性思考,转变了关怀一己私利的行为倾向,道德的因素开始发挥作用,而正义的行为也逐渐取代了本能的冲动。且看卢梭对享受这种自由的人类的描述:“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社会自由使人类改观如此之大,以至于完全可以忽视被剥夺自然自由之后所失去的种种便利与好处,“失乐园”之后的“复乐园”工作丝毫没有因为艰辛而摇摆起来,反而因之增添了质地。当然,卢梭不忘强调,人类要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还必须追求道德的自由,因为只有这种样式的自由才能帮助人类走出奴隶状态,听命于人们为自己所制订的法律制度。道德自由要求人们服从社会契约裁定的规范准则,这既是听从个体良心的内在要求,亦是遵循结合共同体外在规则的要求。无论出于哪一种考虑,追寻道德自由是人类走向社会生活的必由之路。这就涉及“被迫自由”的问题。
3.歧义的“被迫自由”
提起“被迫自由”,人们就会想起罗曼·罗兰夫人充满警世意味的感慨:“自由啊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行杀戮之事!”在架构其社会契约理论的时候,卢梭恐怕没有意识到争取自由的努力能够转向其反面,但他依托道德价值与抽象人性原则所设计的社会理想却使这一问题留下了宗宗疑问。卢梭是在论述“主权者”时提出“被迫自由”这一观念的。他认为,在承认社会公约的基础上进人社会状态之后,由于受到个别意志的蛊惑,人类可能会出现抛弃义务、违背公共利益和藐视国家道德人格的现象,如果让这种非正义的行为长此以往,非毁掉政治共同体不可。因此,为了使出自全体成员之公意的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全体有权对拒不服从公意的人实行强制,以将其约束在公约的框架之内。可以看出,“被迫自由”包含了这样的道德考虑:如果放任一部分加人了社会公约但又游离于公意之外的人的行为,他们必将失去自己祖国的庇护,从而难免陷入人身依附的牢笼,而失去人身白由就违背了订立社会公约的初衷,社会规约便随之失去了合法性。所以,只要人类走进社会状态就必须订立某种形式的规约,但经过公意认可的公约由于是在坚持人性尊严和道德价值基础上得到普遍承认的,全体成员自觉自愿遵守公约以实现其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就是自主的自由;而对于那些妄图搭便车的人就只能通过外在力量达到这一结果,从而实现其被动的自由。
因此,所谓的“被迫自由”应该被看成是卢梭设定自主自由的前提,其本身不具备理论上的自足性,更不是一种实质性的自由。因而,在考察这一曾经引起普遍争论的过程中,申明下面两点是必要的。一方面,卢梭在阐明自由的意义和申明其绝对性的时候,选择了一个有害于这一目标的论证手段:论证的目标是达到自主或没有强迫的自由,但要达到自主自由就要借助于强力手段,结果是强力手段的使用削弱甚至完全抵消了自由目标的意义,致使目标被迷失在求证方式之中;另一方面,虽然卢梭契约理论根源于现实的批判,但由此形成的浸染了浪漫主义情怀的终极目标,最终以一种巨大的道德勇气突破逻辑上的局限,因而其有关自由的论证更似乎接近道德哲学而非政治哲学的了,这一视角的转换隐藏着潜在的危险。这样,关于“被迫自由”的问题就使卢梭身处腹背受敌的尴尬处境中,前者经常被谴责为理论上缺乏彻底性,文字游移摇摆,自相矛盾之处颇多;后者则被认为放弃了一个政治哲学家的基本立场,用道德设计取代了历史考察,这一理论上的偏颇甚至被认为导致了后来法国大革命中的血腥事件,且应该对纳粹主义负责。
4.平等的自由:一种道德乌托邦?
实际上,“被迫自由”问题同卢梭契约论追求的目标一一平等的自由-—密切地关联在一起,通过对其审视不难找到上述屡屡被责难的原因。卢梭承继了契约论的传统,但他理论的焦点在于批判专制主义和破除人身依附关系,确立起建立民治政府的政治权利原理,因而作为其价值目标的自由就主要地被定义为摆脱强力以求自主的状态:若人人都能够达到该状态就是实现了“平等的自由”。然而,自由说起来抽象但做起来又颇为具体,要实现平等的自由需要解决的问题非常之多,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根据社会公约建立起严格遵从公意的政治实体,以确立良性的社会秩序,为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