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纲领”在真理观的研究方面认为:所谓一个理论的真理性的确定,常常是在它被选择并运用于实践之后,在因果说明中逐渐反映出来的,即社会为获得真理的心理体验提供或强加了很多因素,因而社会因素也就成为真理的必不可少的成分,根本不存在真理符合论,真理与“实在”的一致性形式是多样的,要想给真理下定义,最好是从真理的功用性着手,并且还把真理看作是一种文化符号,即关于“真”的信念是相对于特定社会和特定文化共同体而言的,不存在超历史、超文化的真理标准,从而对科学的客观性提出了自己的否定态度。
三、爱丁堡学派的“利益模式”
“利益”是爱丁堡学派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但是把“利益”引人对知识的社会学说明并不是爱丁堡学派的首创,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采用了阶级利益分析方法开展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马克思断言:一个时代统治阶级的观念,是受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的,并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意识形态,并提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命题。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是在客观世界提供的自然环境中演进的,这个环境不断地被人类的行动所改造,在改造的同时,人类创造出他们的生存方式,从创造活动中产生了社会关系,同时也创造了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反映了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并受到在当时特殊生产方式下盛行的意识形态的制约,它们既被用来操纵自然现象,又被用来支持或改造现存的社会关系。事实上,马克思并未把科学与意识形态同等看待,他认为自然科学的关注焦点和发展速度或许为社会条件所决定,但科学的概念工具和实质结论却并非如此。到了20世纪30年代,这一模式开始被用于对科学和知识的社会学研究,曼海姆深受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思想的影响,在他的两部奠基性著作《认识论的结构分析》和《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曼海姆着重强调了知识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试图用因果链将知识与外部世界联系起来,认为知识就其社会学意义而言,不仅取决于人们的社会地位、身份及阶级利益,而且扎根于特定的文化类型之中,并且肯定了利益是影响知识的一个因素。由于曼海姆是在对知识的二元划分的基础上谈利益对知识的影响,所以是把自然科学排除在受利益因素影响之外的。默顿命题的第二条强调了经济和军事的功利性在科学组织化过程中的作用,似乎带有一些阶级利益的因素,但是默顿的科学社会学仅仅停留在对科学知识的产生做外部的说明,虽然有一些利益影响的因素,但其利益对科学的影响同样不触及科学知识的实际内容,只是对科学知识的关注焦点、课题方向以及特定领域的知识何以得到迅速增长的外部体制的说明。
爱丁堡学派使用“利益”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强纲领中提到的“归因问题”,按照强纲领的思路,科学知识与社会因素之间普遍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用A代表某种社会因素,用B代表某个科学概念或理论,则A > B成立。爱丁堡学派认为巴恩斯所说的社会因素就是利益,即“思想或信念是否以及如何能被认为是社会阶级或其他集团的特殊利益的结果”,可以使用“利益”作为一种解释资源,对科学知识的扩展和应用及其与行动者的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行社会学的因果说明。这些利益可以是社会体制上的或经济体制上的,也可以是宗教上的或专业事务上的,有两个案例可以用来说明利益理论:(1)巴恩斯列举了20世纪生物学界在进化论观点和遗传观点之间发生的一场激烈论战,论战的双方分别是以卡尔·皮尔士为代表的生物统计学家和以威廉·巴特森为代表的“孟德尔主义者”。前者认为:生物繁衍是一种通过变异的连续选择而进化的过程,这种过程是可以预知和控制的;后者则认为:生物的繁衍是一连串的突变过程,这个过程根本不可预知和控制。两种观点可以说是针锋相对、截然相反。那么其根源何在呢?巴恩斯认为根源在于双方的利益冲突,他认为,皮尔士的进化论观点与新兴的优生学密不可分,优生学主张通过逐步改变社会中不同人群的相对出生率来改善种族,其理论基础是进化论,并且直接代表着新兴中产阶级的利益,是主张社会进步的。而巴特森之所以强调生物繁衍的不连续性和不可预知性,是因为他的立场保守,其阶级利益依赖于传统的社会秩序,害怕社会的进步,宣称社会突变的时刻还没有到来。(2)皮克林则利用职业利益来解释一些学术之争。他认为:对每一个科学家来说,都会存在一些更有利于其工作的资料、理论或模型,由于每一个科学家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投人了大量的时间,因而他们倾向于承认那些与自己的认识利益相吻合的新成果。如在分析莱夸克时,皮克林同样使用“利益”分析工具,认为当时新发现的粒子在解释上存在“色”和“味”之争,而“味”能够取得胜利,是因为对新粒子做“味”的解释更符合主流传统的利益,也更能体现权威物理学家在其中的影响等。
事实上,利益模式所要说明的重心不在于知识的真伪问题,不关心在被接受的理论中哪一种更能反映事实,哪些方面更合理,而只关心知识是否为科学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所承认和接受,以及探讨这种理论被这个阶级承认和主动选择接受的原因所在,由此得出:不同的利益决定不同的科学理论。也就是说,利益是分析知识状况的必要因素而不是充分的因素,利益并不必然导致某种知识主张,但某种知识主张背后一定存在某些利益缘由。后来才逐步上升为利益是科学理论的决定性因素的。利益模式的出发点倒是可以接受的,而由此上升的夸大利益的决定作用则过于偏激,让人难以接受,其实利益也像其它社会因素一样,至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方面对科学知识的形成起到一定的干预作用。
四、结论
依据著名哲学家哈金的干预理论的观点,干预作用是自始至终存在着的,就拿传统科学知识观来说,它所坚持的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也不是完完全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只是因为在小科学时代,干预作用未能充分得到显现,在小科学时代,“为科学而科学”的非功利性倾向比较强烈,而且这种纯科学在整个科学中所占的比重较大,而且小科学所需经费少,所用的仪器也比较简单、直观,这使得科学具有很大的自主性,无论是目标的选择、行为准则和成果评价等,它们都是在科学共同体内形成,很少受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很少受干扰不等于干扰被排除)。二战以来,小科学逐渐向大科学转化,干预作用也随之逐步强烈,科学不再是纯科学了,科学在横向上成为大文化的一分子、大社会的一部分,在纵向上把科学纳人漫长的科学史长河中去考察,因此对科学客观性的看法不同也就不足为怪了。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干预理论应是较为合理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这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又是相互作用的,科学客观性亦应如此,是在和与之相联系的因素的相互作用下而凸显出的客观性,真正意义上的客观性是无法知道的,但这决不是不可知论,科学理论的基础仍是客观事实,人有认识世界的能力,人类认识一开始就是实在论的,如果连这一点信念都没有,那么人就不会在探索自然界中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如果因此而排除干预作用的存在,对干预作用视而不见,无疑是掩耳盗铃之举,这样不但不能端正对科学认识的态度,而且对科学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