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死刑與德里達的死刑解構(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享有同樣的邏輯22。為此,他展開了對西方哲學,尤其是本體論哲學的清理。



  西哲死刑觀質疑:「據我所知,到目前為止,所有的西方哲學家在其哲學話語中都是贊成死刑的,有的心裏面反對,但寫出來的東西都是站在死刑一邊的,也就是說在他們的話語中找不到一個譴責死刑的空間。我試圖去了解為甚麼西方哲學如此本質地與死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聯繫在一起……從柏拉圖到康德、黑格爾至今,所有的哲學家都不能避免地將他們的本體論或形而上學哲學體系與國家、國家權威聯繫在一起。」23

  的確,從文藝復興到宗教改革,西方的大思想家幾乎都參照聖經的死刑律法論,認為死刑是合理的:荷蘭法學家格勞修斯(Hugo Grotius)就明確地這麼認為。霍布士(Thomas Hobbes)與洛克(John Locke)認為判謀殺犯死刑是合理的。洛克在《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的第二篇〈論民政政治、其真正起源、其範疇與目的〉中說:「我認為所謂政治權力即制訂法律的權利,為了規定與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附帶死刑、下至一切輕緩的刑罰,以及為執行這種法律和防禦國家不受外侮而運用社會力量的權利,而這一切無非為了公益,「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這樣贊同死刑「加在罪犯身上的死刑可以用差不多同樣的觀點來考慮,即他在此之前提到的國君說:『你死對國家是合適的』;公民因此應當去死,因為正是這個條件才保證了他到此為止的安全生活,因為他的生命不再只是自然的恩惠,也是國家有條件的恩賜:正是為了避免成為謀殺犯的犧牲品,人們才樂於該死的時候就去死。在此契約中,人們絕沒有掌握自己的生命,而只是希望他獲得保障,而我們無法推想任何簽約者不預先考慮而讓自己上當」。德里達認為盧梭這段論述沒有區分民法與戰爭法中的「敵人」概念,而死刑契約中為了生命安全而樂於去死的「生命權」概念也是應當進一步加以分析的24。

  在所有西哲中,德里達最精彩的解構落在大哲人康德身上,因為康德的死刑論證是最強有力的。他不同意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 1738-1794)的死刑無用論25所基於的那種有用論或懲戒論論證,不贊成以社會安全目的為死刑辯護,而將刑罰公正與「絕對命令」的思想加入這一討論:人在其尊嚴中體現其目的。因此人的這種尊嚴要求有罪者受懲罰,那不是因為這有甚麼用處,能帶來甚麼社會政治利益,而是因為他有可懲罰之處。對康德來說,死刑是人類的標誌,只有有理性的人才配得上死刑,動物是沒有死刑一說的。德里達從康德的邏輯看到很多悖論,其中的兩個是:康德意義上的有罪者是以理性高度界定的那種在自由狀態下、承擔責任的犯罪,而非一般意義上的「反常」犯罪,只有這種犯罪才配判死刑,但在經驗世界中這樣的理性罪犯比較罕見;二是根據康德的說法,懲罰制度為了尊重受刑者的尊嚴,是不應採用任何「虐待性暴力手段」以至傷及其「人格」的,但沒有人可以展示死刑執刑不帶虐待性。另外,康德繼承聖經及羅馬法以明確的哲學概念建立起來「同等報復法」(jus talionis)強調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來決定刑罰的質量對等,以確保其公正。他說:「他如果殺死人,他就必須得死。這種場合,為正義之滿足,無代用物。」「即使公民社會的一切成員贊成把社會解散掉,關在牢獄的最後的殺人犯也應該在其解散之前處以死刑。」德里達指出,康德的這種原則在處理性犯罪,如雞姦、獸姦、強姦的量刑時會站不住腳。德里達對西方哲學論述的這些批評性解構導出這樣一個事實:西哲中沒有任何哲人與系統的哲學話語質疑過死刑的道義合法性:從柏拉圖到黑格爾,從盧梭到康德他們都以不同的方式,有時不是十拿九穩地,也不是沒有遺憾地,如盧梭,明確地擁護死刑,而康德的論說是當中最嚴格的。在後黑格爾的現代性中,這種情形要麼以明確的話語形式進行,如波特萊爾,馬克思懷疑廢除死刑論者的興趣所在,要麼以緘默和省略令人不安的方式出現,似乎死刑不配成為哲學問題。從海德格爾到沙特(Jean-Paul Sartre)及福柯(Michel Foucault),他們公理系統中關於這個問題的不同沉默可以不去說,而勒維納斯只在1987年法國廢除死刑後就此說過一句話:「我不知道您是否同意這個有點複雜的制度在於依據真理審判並以愛對待被審判者。取締死刑在我看來對於仁慈與公正的共在是一件根本性的事情。」26勒維納斯雖然厭惡死刑,但卻不認為有必要對之加以哲學論證。



西方的廢除死刑運動:思想譜系與現實結果

  上述事實與西方質疑死刑的漫長傳統形成鮮明對比。那些相信從死刑制度中看到的是刑罰制、乃至一般的監獄制度、或者應當倒回到其底層結構與「最終(社會-經濟-政治)機置」的司法形式之上層建築的特殊現象或簡單的惡果,並公開猛烈地譴責死刑的偉大人物往往是文學家與刑法學家,雖然他們的工作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哲學論證。法國有寫過《公正與人性之代價》(Prix de la justice et de l'humanité)的伏爾泰(Voltaire)、公開批評「斷頭台是法國大革命唯一沒有拆除的建構」的雨果(Victor Hugo)27、發表過《死刑反思》的加繆(Albert Camus)28、及當代直接參與了法國排除眾議廢除死刑的政治工程的大律師羅伯特.本丹特(Robert Badinter)。意大利有首次提出以終身勞役代替死刑而青史留名、享譽國際的法學家貝卡利亞,英國有借《烏托邦》理想探討死刑是否應保留的托馬斯.莫爾(Thomas More, 1478-1535),有創立以反對死刑為宗旨的教友派的喬治.福克斯、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寫了《二十世紀的死刑》一書的羅易.卡爾瓦特(Eric Roy Calvert, 1898-1933),德國有刑法學者法蘭茲.馮.李斯特(Franz von Liszt, 1851-1919)及其門生摩利茲.力普曼(Moritz Liepmann)、將死刑定義為「司法殺人」而在德國被廣為引用的居斯塔夫.拉德布里奇(Gustav Radbruch, 1878-1949)等等。今天所有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而源起於歐洲的廢除死刑運動帶動了一個世界性的潮流:近10年來,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都加入了廢除死刑的行列。到2001年6月為止,還有87個國家保留死刑,廢除死刑的鬥爭遠未結束。

亞洲的廢除死刑運動與未來

  儘管死刑廢除論的論點並不總是沒有漏洞的,但從普遍的死刑文化中畢竟發展出了以廢除死刑為標誌的現代西方模式。遺憾的是,用法國法學家馬克。安雪爾(Marc Ancel)的「死刑地理圖「來看今日的世界地圖,保留死刑的國家主要是亞洲與伊斯蘭國家,基督教文明中除了美國的部分州之外,這個現實常常會予人文明優劣的聯想與口實。那麼,是否亞洲文明真的與廢除死刑絕緣呢?

  據羅杰.胡德(Roger Hood)的研究,亞洲國家中已經廢除了死刑的國家與地區有香港(1993),柬埔寨(1989),亞洲最早廢除死刑的國家菲律賓及巴布亞新幾內亞、斐濟、尼泊爾都是幾起幾落,在廢除與恢復之間打轉;馬爾代夫(自1952年)、文萊(自1957)、不丹(自1964)事實上停止了死刑的執行。從政府的角度看,韓國、日本、台灣都有過積極廢除死刑的努力:80年代韓國司法部長提出過廢除死刑的議案;從1989年11月至1993年3月日本三任司法部長拒絕簽發死刑執行令29;台灣前任和現任法務部部長都曾推動死刑的廢除。另外,在日本、印度、韓國都有很強的民間廢除死刑的運動,印度大哲甘地(Mahatma Gandhi)是強烈的死刑廢除論者,在日本,以潼川幸辰(1891-1962)、木村龜二(1897-1972)、正木亮(1892-1971)、團藤重光等為代表的廢除論法學家形成了一支重要的思想壓力團體;80年代以後的韓國社會中一直存在著激烈的保留論與廢除論的辯論,至少形成一種思想辯論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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