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民于有制”和“正经界”的养民富民说。
孟子生活的战国时代,征战连年,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站在民众生计的立场上,孟子主张“薄税敛”,强调“取民于有制”,也就是严格按照他想象中的尧舜所定的税法来办事,“事取其中”,不轻也不重,不能重得让人民生活不下去。同时,孟子主张“制民之产”,并由此提出了“正经界”的办法,即实行井田制。虽然就井田制在战国时代已被抛弃这一点来说,孟子的历史观并不是向前看的,但是孟子的伟大之处在于他看到了广大农民是否有恒产是农民能否生存发展下去的重要条件,也是一个社会兴衰的标志或根本原因。孟子希望看到每个有“八口之家”的农户都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以及五只母鸡,两只母猪,使得“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而这些想象在当时战火连绵的时代是无法成为现实的。
三、《孟子》中的养民教民思想和省刑慎罚的刑罚观
战国时期,统治者严刑峻法,用残酷的肉刑、生命刑来镇压人民的反抗,对于这“率兽而食人”的社会现实,孟子提出了养民教民说和省刑慎罚的刑罚观。虽然这些思想无法超越时代的限制,带有深刻的时代烙印,但是其中仍有着浓烈的人性意识,这是与其同时代的思想家无法相提并论的,在战国时代,这些思想无疑具有高度的理论价值和积极意义。
(一)养民教民说。
养民教民思想是孟子关于犯罪原因及其预防的学说的核心部分,这一思想基于他的性善论。孟子认为既然人性是善的,那么犯罪就非人之本性。孟子有这样一个借喻:牛山原来林木繁茂,这是它的本性,但是后来被“斧斤伐之”,刚刚长了一点小苗叶,又被牛羊啃来啃去,结果变得光秃秃的,失去了山的本性。借此,孟子说明了人性的堕落是自戕的结果。
至于人的本性为什么会堕落?孟子敏锐地意识到了物质生活条件、客观经济环境与犯罪之间的联系,指出了犯罪增多的客观原因是民无“恒产”。这不仅与《管子》之中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一致的,而且孟子还进一步认识到了“富岁,子弟多赖”,即礼节观和荣辱观不是生而自知的。所以孟子提倡设立学校,通过教育引导人的善性。
(二)省刑慎罚的刑罚观。
孟子主张行仁政,而行仁政不以刑罚为驱使,法制建设的进行应当以仁政的精神为原则。孟子以仁义作为最高的法律价值,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他看来,不仁不义是最严重的犯罪。据此,孟子特别为人们确认了一条“先王之法”——“诛不仁”:“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隳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他把那些“争地以战”、“争城以战”的诸侯斥之为“率土地而食人肉”,应当“罪不容于死”;把那些谋臣、武将斥之为“民贼”。孟子认为当时社会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不是一般的下层盗贼,而是上层不仁不义的祸国殃民的行为。虽然孟子不赞成人民起义,并断言人民一旦起义就会导致国家灭亡,但是孟子也指出了人民起义的根源在于统治者的暴虐之政所逼。孟子的这些思想指出了犯罪不仅局限于一般百姓触犯统治阶级意志,还包括统治阶级集团内部不仁不义的行为,且后者比前者严重,同时还揭示了“官逼民反”的道理。这种以民众为本的视角在当时的社会是难能可贵的。
因此,孟子提出了他的“不嗜杀人”主张。孟子倡导仁政、反对“虐政”,他认为“虐政”的表现之一是滥杀无辜,所以,作为仁政的措施,孟子提出要省刑慎罚,并告诫那些野心勃勃的诸侯王,只有“不嗜杀人”,才能定天下于统一。而且在实际的刑事政策上,孟子依据其性善论提出“教而后诛”。这一主张不仅适用于上层阶级的诸侯、大夫,也适用于一般的平民犯罪。